4月30日晚上,記者來到秀沿路一家大型超市生鮮區,在離打烊還有10分鐘時,隨機選擇了一條鱸魚。標簽顯示,包裝日期4月29日,保質日期到當天4月30日,價格為21.18元。也就是說,這條魚如果今天還不賣掉,就過了保質期了。記者在魚肚子里放進一根牙簽作為標記,并一直等到超市關門,確保無人買走。
第二天一早,超市一開門,記者就來到生鮮柜臺,雖然沒找到21.18元的鱸魚,但卻發現另一條鱸魚,重量和價格都跟昨晚做記號的那條差不多。記者買下這條魚后,拆開包裝仔細檢查,結果發現了做標記的牙簽。再看標簽,同一條魚,包裝日期已從4月29日變成30日,而保質日期則延后到了5月1日。記者將情況反映給超市水產區負責人后,對方卻表示,魚過了保質期也能吃。
那么,這種食品翻包做法,在別的超市是不是也會存在呢?5月18日晚上9點多,記者又來到曲陽路上另一家大超市,在熟食和海鮮柜臺,分別挑了一只烤鴨和兩份三文魚頭,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都是當天,也就是5月18日。
這次,記者在魚頭和烤鴨體內塞入粉絲作為標記,隨后在超市臨關門前物歸原處,確保無人買走。第二天一早,超市一開門,記者就先到熟食柜臺,挑了一個重量和價格跟前一晚最接近的烤鴨。打開塑料袋,記者一眼就看到了昨晚做下的粉絲標記。不過,標簽上的生產日期已從5月18日改為19日。
接著,記者又在冰柜最靠外面的地方找到了魚嘴塞有粉絲的兩份三文魚。而生產日期也都改成了當天。記者找到兩處柜臺營業員,他們都堅稱不可能賣過期食品。
可當記者表示可以出示證據,證明魚頭被翻包處理過時,水產柜臺的營業員又改口了。交涉過程中,商場值班經理匆匆趕來,對于翻包處理一事,經理不承認,并指責記者有敲竹杠之嫌。
專家指出,商家擅自翻包食品,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可以責令商家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日常抽查中,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核查進銷貨臺賬,來監管商家是否銷毀過期食品。但實際上,進銷貨臺賬可以人為修改,除非有內部人士舉報,否則在取證上,的確存在不小困難。
我們不禁要問,對于過期食品的處置,明明有嚴格制度,超市一些生鮮熟食柜臺,為何仍能瞞天過海、擅自翻包、更改標簽、重新上架銷售?超市方的日常監管在哪里?相關進銷貨臺賬制度為何會形同虛設?目前,記者已將這兩家超市的翻包行為,通報給了食藥監部門,希望有關部門能一查到底,嚴肅處罰,讓這樣有違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再有滋生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