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營河豚3公斤 被處罰款11萬

2016-06-15 10:31:34   來源:南方日報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祖健)近期,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廣州某酒樓非法經營河豚(巴魚),遂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于6月12日對該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462.4元,沒收鮮河豚3.14千克,并處11萬元罰款。

  市食品監管執法分局副調研員劉誠在接受采訪時指出,市場上出現的巴魚是河豚的一種,而目前我國對河豚的監管政策是不禁止養殖,但禁止在國內的餐飲服務單位經營,也不允許國內的流通環節銷售,因此市食藥監部門依法對銷售河豚的酒樓進行了處罰。

  酒樓販賣河豚68元每斤任點

  “在抽查中我們發現,該酒樓河鮮池里公然銷售河豚,并掛出‘巴魚’的招牌,售價68元/斤?!眻谭ㄈ藛T告訴記者,現場稱重發現活的河豚共3.14公斤,此外通過檢查餐單等單據,確定了酒樓通過售賣河豚菜肴已獲利462.4元。

  執法人員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有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而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經營河豚導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處罰有關事項的通知》,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屬于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違法經營河豚,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市食藥監局對該酒樓經營3.14公斤河豚(餐飲菜品成品)的行為,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和河豚外,并處了十一萬元的罰款。

  廣州市食藥監局提醒廣大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國家有關法規政策沒有改變之前,經營河豚是違法的,餐飲服務單位必須要守法經營,不能違法經營河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經發現,將依法予以嚴厲的處罰。

  此外,食藥監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如發現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經營河豚,可撥打熱線電話12345進行舉報。舉報一經查實,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巴魚屬河豚類食用安全無法保證

  據了解,河豚毒素是自然界非蛋白質小分子天然毒素中毒力最強烈的神經毒素之一,毒力比氰化鈉強1250倍,食用河豚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甚至會引起死亡。其毒理作用主要表征是阻遏神經和肌肉的傳導,導致血管運動神經和呼吸神經中樞麻痹而引起死亡。河豚毒性大小,與它的品種、生殖周期有關系,晚春初夏懷卵雌魚的河豚毒性最大;從臟器來看,各部位含毒強弱的一般順序為:卵、肝、皮、腸、胃、眼、鰓、脊髓、脾、血、精巢、肌肉。

  執法人員表示,現在市面上有少量人工養殖的河豚(巴魚)正在銷售,餐館可能會掛上“巴魚”的牌子,但實際上,巴魚也是河豚魚的一種,通常為暗紋東方鲀的未成熟體。人工養殖的河豚也不能保證沒有毒性,而且人工養殖的河豚和野生的河豚外觀上很難區分?!跋M者很難分清,但是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不能夠以‘不認識、不了解’作為違法經營的借口”,該執法人員說。

  執法人員還告訴記者,當前市場上存在野生河豚和養殖河豚,兩者在外形上無明顯區別,但體內所含河豚毒素含量差距較大。研究發現控毒養殖技術確實能夠有效控制養殖河豚體內毒素的生成、累積,但目前尚無足夠的證據證明養殖河豚(特別是河豚的卵巢、肝臟、皮膚)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要求“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如果加工河豚過程中魚內臟所含毒素污染到魚肌肉,容易導致河豚毒素中毒,另外加熱并不能有效破壞河豚毒素。所以執法人員“一經發現有人經營河豚,會依法立即查處?!?/p>

  不禁止養殖但不允許餐飲銷售

  當前我國對河豚的監管政策是:不禁止河豚養殖,但不允許在國內的餐飲服務單位經營,也不允許國內的流通環節銷售?!霸趪覍τ诤与嗟谋O管政策調整前,國內市場仍然不允許經營河豚”,劉誠表示,根據目前的政策法規,餐飲服務環節經營河豚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進行處罰;食品銷售環節經營河豚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罰。

  雖然日前農業部、國家衛計委和國家食藥監總局等3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河豚生產經營的通知》,委托相關單位召開聽證會,但河豚目前在國內仍被禁售。2011年6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文,明確在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前,嚴禁任何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對經營河豚(或以其他替代名稱)的行為按照違反《食品安全法》“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處罰。2015年10月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流通環節是否允許銷售河豚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對銷售河豚應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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