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守食品藥品安全效能治理
在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理念中,效能治理主要解決的是治理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的根本目標是安全,這已為國際社會所普遍認可。但是,除了安全這一根本目標外,還必須考慮效能目標,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須臾不可忘懷的。所謂效能治理,是指在食品藥品安全治理中應當注重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效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食品藥品安全治理必須走科學發展的道路,通過良好的制度機制設計,最大限度地減少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實現良性發展。
影響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的屬于宏觀層面的,如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有的屬于中觀層面的,如食品藥品監管機制;有的屬于微觀層面的,如食品藥品監管方式。當前,監管機構的五花八門、審評人員的嚴重不足、檢驗資源的多頭分散、信息資源的孤島分割、監管手段的傳統粗放,等等,都嚴重影響著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效能。任何制度的設計都應當充分考慮資源稀缺條件下的有效路徑選擇,以增強其科學性、經濟性和有效性。不計成本、不講核算、不重效益的粗放式治理是不可持續的。堅持食品藥品安全效能治理,應當妥善處理以下兩個重要關系:
(一)監管體制與監管機制的關系
監管體制是影響治理效能的宏觀要素、第一要素。為有效解決多頭監管的效率低下,切實提高監管效能,新世紀伊始,我國開始探索建立集中統一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的劃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分為單一型體制、綜合型體制和多元型體制。其中,單一型體制是指從食品生產到餐飲消費環節以一個部門為主的監管體制(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監管)。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屬于國際社會首推的單一型體制,這既是對健康產品安全規律的認同,也是對市場經濟規律的尊重。
在研究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時,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追問:一是部門職責定位問題,即食品藥品監管屬于什么體系?是健康促進體系,還是民生保障體系;是市場監管體系,還是公共安全體系。只有科學回答這一根本問題,才能準確把握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二是政府管理邊界問題,即監管體制設計是走“大而全”的路子,還是走“小而精”的路子,或者說是走綜合化的路子,還是走專業化的路子?政府管理部門的邊界到底有多大?是越大越好嗎?目前的市場監管機構為什么不將證券、期貨等一并納入監管呢?三是綜合執法定位問題,即綜合執法的內涵、領域和方式是什么?是統一執法,還是聯合執法,或者是協作執法?是相近領域的執法,還是不同領域的執法?綜合執法由哪級政府來決定?四是體制改革方向問題,即在處理政府、市場和社會三者的關系時,減少治理成本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轉變職能,還是政府精簡機構?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國際社會的基本經驗是什么?
中央多次提出加快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這是全面提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效能的科學抉擇。新世紀以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經歷了多元型體制、綜合型體制和單一型體制的“三步曲”。專家學者普遍認為,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統一,包括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橫向的基本要求是將分散的監管整合起來,實現集中監管;縱向的基本要求是上下協調,實現一致監管。橫向的集中與縱向的一致,兩者相互關聯、不可分割,共同構成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經”與“緯”。離開橫向的集中,或者離開縱向的一致,都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統一。強調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統一,既是實現有效指揮、協同聯動、快速反應的客觀需要,也是優化資源、減少成本、提高效能的必然要求。
在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同時,有必要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機制。機制是驅動食品藥品安全法律“從紙面上的法律轉化為行動中的法律”的重要引擎。良好的治理機制是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治理機制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驗證監管體制的優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監管體制的不足。在不同的監管體制下,機制建設的重點也有所不同。一般說來,實行多元型監管體制時,更加需要強調綜合統籌、共筑合力;而實行單一型監管體制后,則更加需要強調匯聚力量、強化共治。
多年來,國際社會普遍對食品藥品安全實行全生命周期的監管,即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藥品從實驗室到醫院這條“長河流”的“主航道”進行監管,強調上游、中游、下游之間的無縫銜接。實踐證明,沒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僅僅管住以產品為核心的“主航道”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有一些“支流”在不斷地向河里“排污”,所以,有必要建立良好的治理機制,加快完善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協同、公眾參與、媒體監督、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大格局,實現從“主航道”監管到“全流域”治理的轉變。近年來,全程追溯機制、行刑銜接機制、信息共享機制、貢獻褒獎機制、有獎舉報機制、典型示范機制、績效考核機制、能力評價機制、信用獎懲機制、量化分級機制、責任約談機制、責任連帶機制等的建立,進一步提升了我國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的科學化和現代化水平。
(二)治理模式與治理方式的關系
治理模式是影響治理效能的中觀要素。近年來,有專家學者開始研究我國食品藥品安全的治理模式,期待能探索出反映時代特征、體現發展規律、展示本土特點的治理道路,這是食品藥品安全治理向縱深推進的可喜現象。一般說來,治理模式是指從實踐經驗中提煉出的最佳范式。從認識論的角度看,模式研究的是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解決的是某一類問題的方法論。治理模式應當具有一定的原創性、成熟性,同時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可復制性、可推廣性。通過治理模式的探索,可總結出治理的一般規律,推動治理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種治理模式的創新,應當有利于實現從粗放治理到精細治理、從被動治理到能動治理、從繁瑣治理到簡約治理、從傳統治理到現代治理的轉變。
治理方式是影響治理效能的微觀要素。新世紀以來,國際社會普遍關注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方式創新。早在2001年,世界衛生組織就在《全球食品安全戰略》提出,過去數十年,傳統的食品安全措施已被證明不能有效地控制食源性疾病。國際社會必須改變某些現行的方法,以確保適應全球食品安全出現的新挑戰。2011年6月,美國食品藥品監管局(FDA)發布的《通向全球產品安全和質量之路》指出,全球化已從根本上改變經濟和安全格局,要求FDA對固有的工作方式做出重大調整。數十年來,在產品安全標準方面,FDA始終是世界公認的領跑者,但展望未來,FDA不能再依靠以往管理產品的手段、行動及策略。應當說,新世紀以來,伴隨全球化、信息化、社會化進程的日益加快,國際社會更加注重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方式的創新,努力實現從傳統治理向現代治理方式的轉變。當前,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的快速發展,全球化、信息化、社會化的深度融合,正以前所未有,甚至打破常規的力量,改變著人們認識和理解世界的方式。適應新趨勢、新變化、新期待,必須以更積極、更主動、更開放、更富成效的方式,加快推進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方式的創新。近年來,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積極探索量化分級、風險交流、責任約談、飛行檢查、質量授權、績效考核、綜合評價等治理新方式,著力破解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難題,取得了顯著成效。實踐證明,治理方式的創新永無止境,永葆魅力。
堅守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治理
在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理念中,責任治理主要解決的是治理的動力機制問題。食品藥品安全法律關系的全部內容可以概括為權利義務關系,簡稱為責任關系。從最初的食品藥品安全整治格局,到今天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布局,我國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治理探索的步伐不斷加快、足跡更加清晰、效果更加顯著。
當前,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責任配置不夠清晰。如食品相關產品的經營由哪個政府部門監管至今尚不明確;省、市、縣三級監管部門職能的劃分不夠具體;藥品使用環節監管職能劃分不夠清晰。二是履職保障不夠有力?;鶎颖O管資源和力量普遍薄弱,及時發現問題、迅速查控風險、有效破解難題的能力普遍不足。三是履行責任不夠到位?;鶎觽€別執法人員風險意識、責任意識、法治意識不強,履職盡責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四是責任追究不夠科學?,F行食品藥品犯罪構成要件偏重于危害直接后果,對有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打擊不力,法律的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堅持食品藥品安全責任治理,應當妥善處理以下兩個重要關系:
(一)責任配置、責任履行和責任追究的關系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配置應當清晰、具體。一是應當依法配置。企業主體責任、政府監管責任、社會監督責任是三類不同性質的責任,應當科學配置并緊密銜接。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是企業與生俱來的義務、天經地義的責任。企業對食品藥品安全的責任,不以政府監管部門的存在或者作為狀況為前提。任何強化政府監管和深化社會共治的舉措,都不免除或者減輕企業應盡的主體責任。二是應當尊重規律。食品藥品安全治理范圍廣泛,不同產品之間既有共同要求,也有不同特點,應當按照不同產品的要求進行合理配置。藥品安全監管的重心在中央,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在地方。三是應當立足風險。應當根據產品全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風險類型及級別,合理配備監管職責、資源和力量。四是應當兼顧能力。治理責任配置需要兼顧各方面、各層級治理能力的現實情況,做到責、權、能、效相協調、相匹配。有必要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對省、市、縣三級責任配置進行適當調整和完善,避免責、權、能、效的脫節與失衡。
食品藥品安全履責保障應當充分、有力。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屬于科學性、系統性、專業性監管,職責的履行必須有充足的資源來保障。將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定位于市場監管體系,還是民生保障體系,乃至公共安全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社會的發展水平。同樣,將食品藥品治理的目標定位于秩序,還是安全,乃至健康,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社會的進步程度??v觀國際社會,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的使命早已超越對市場秩序維護的初級階段,已發展到對公眾健康促進的更高層次追求。實踐證明,只有建立起強大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才能有效保障公眾的飲食用藥權益。為保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履職盡責,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近期的全國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表明,最嚴的法律必須由最強的部門去實施。強化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履行到位,需要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確定保障基本條件。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標準,明確各級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人、財、物條件。我國幅員遼闊,區域差別明顯,可根據東部、中部和西部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配置標準。二是組織開展考核評價。按照監管能力建設標準,對各地食品藥品監管能力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開,激勵和約束地方政府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對達不到標準的地區,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和行政問責的力度。
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應當理性、嚴格。新時期,中央提出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新《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制度。政治責任,一般是指承擔重大決策與管理的高級政府官員因決策失誤或者失職瀆職導致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所承擔的引咎辭職、被罷免、被免職等消極法律后果。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即為食品安全政治責任。從全球角度看,政治責任制度較為原則、抽象,歸責要件不夠明確、具體,因此,政治責任的追究更應審慎、理性,以確保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社會責任,一般是指企業在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對其社會所承擔的其他責任。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生產經營更高質量、更加經濟、更加健康的產品。全面推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需要從制度機制層面做出進一步的安排,這也是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法律責任的追究,應當嚴格依法區分各類主體的不同責任,避免不同主體之間責任的事實“連帶”。
(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
責任是一把“雙刃劍”,需要科學配置、系統配置、協調配置、依法配置。
首先,應當充分運用民事手段。相對于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民事手段具有成本低、方式活、效果好等優勢。長期以來,民事手段往往因被認為是措施軟、威力弱和影響小,而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目前我國仍處于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高發期,面對多、小、散、低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實施監管,是遠遠不夠的。激活民事手段,可以有效彌補政府監管資源的不足,降低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成本,走出一條更為寬廣的共治共享道路。如在網絡食品藥品交易中,如果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的食品藥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許可審查,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藥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制度安排可以推動網絡食品藥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履行管理義務。再如,明知他人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違法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可以促使“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提供者審慎選擇交易。此外,首負責任制度、責任保險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等,在落實企業責任、強化利益協同、擴大社會共治等方面,也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其次,應當積極創新行政手段。相對于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行政手段具有范圍廣、適應強、力度大等優勢。長期以來,行政手段的運用,主要是財產罰和資格罰。隨著社會治理的深化,可以探索一些新的行政手段,如增加拘留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納入“黑名單”等。如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藥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人員。
再次,應當強化刑事打擊力度。目前,我國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是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監管瀆職罪。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實踐中,涉及食品安全領域的罪名還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但總體看,目前食品藥品犯罪還被限定在侵犯市場秩序犯罪中,還存在著偏重現實危害的傾向,對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懲治不力。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應當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
堅守食品藥品安全專業治理
在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理念中,專業治理主要解決的是治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能力問題。權威源于專業。對于藥品安全治理屬于專業治理,社會各界早已形成共識。但對于食品安全治理是否屬于專業治理,則見仁見智。如果說從安全的角度判斷這一命題還存在著一定的爭議,那么,從風險的角度判定食品安全治理為專業治理,相信大多數人不會猶豫。食品藥品大都屬于信用品,從事食品藥品安全治理,必須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素養。新世紀以來,面對食品藥品風險的多樣性、廣泛性和復雜性,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強調加強食品藥品監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許多專業領域,如藥學、醫學、化學、生物學、食品學、營養學、工程學、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等。從事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需要大量專業型、復合型、高層次人才。強調食品藥品安全的專業治理,其目的在于培養和造就大批食品藥品安全專業人才,進一步提升監管隊伍的科學精神和職業素養,將食品藥品安全治理不斷引向深入。堅持食品安全專業治理,應當妥善處理以下兩個重要關系:
(一)職業準入與職業素養的關系
職業準入是專業治理的基本要求,是提升職業素養的基本前提。從事食品藥品安全治理工作,首先應當確定專業人員的資格條件。當前,基層食品藥品安全執法人員大多為非專業人員,專業素質不足,治理能力不強。為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專業治理,應當堅持源頭把關,加快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人員資格制度建設,未取得食品藥品安全相關職業資格或者能力,不得從事食品藥品安全相關工作。新《食品安全法》強化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執法人員的職業要求,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考并公布考核情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與執法能力等的培訓,并組織考核。不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執法工作。適應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應當借鑒法律職業隊伍建設的經驗,在食品藥品檢查、檢驗、監測、審評和評價等領域,加快推進職業化隊伍建設步伐,以造就大批高素質的職業化隊伍。為強化藥品質量放行責任,歐盟對藥品質量受權人實行嚴格的資格認定制度,這種作法值得借鑒。在監管隊伍的專業素養提升上,可以將監管人員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實行分類管理?!秶窠洕蜕鐣l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建立食品藥品職業化檢查員隊伍,這是我國食品藥品安全專業治理的良好開端。在搞好職業準入的同時,還應當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大力開展職業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監管人員的專業知識,提升職業素養。
(二)專業知識與業務能力的關系
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的實踐性很強。當前,在食品藥品領域仍然存在著一些潛規則,如干菜制品超量使用二氧化硫熏蒸,辣椒粉中使用蘇丹紅增色,海鮮產品使用孔雀石綠抑菌,畜禽飼料中添加“瘦肉精”減肥,等等。破解這些潛規則,除了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外,還必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針對基層監管隊伍專業素質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全面引進案例教學法。一般說來,案例教學法具有如下優勢:一是注重實踐。面對新業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出現,案例教學法注重回答實踐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新現象;二是強化綜合。案件教學法強調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系統分析,避免了知識體系的分割與斷裂。三是激勵創新。案例教學法強化知識、能力和素養的綜合運用,創新力度更大;四是引向深入。案例教學法往往更加注重將問題從理論向實踐、從宏觀向微觀的導引,細微之處見精深。應當克服傳統思維認定案例教學法學術性低、系統性差的觀念,分類探索食品藥品安全案例教學法,全面提升監管人員分析、判斷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堅守食品藥品安全陽光治理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新世紀以來,國際社會普遍強調食品藥品治理的透明度。如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質量:強化國家食品控制體系指南》指出,食品控制部門面臨的挑戰之一就是消費者日益了解食品安全和質量問題,不斷要求獲得更加準確的信息。為此,食品控制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必須采取透明的方式。消費者對供應食品的安全和質量的信任,取決于他們對食品控制的運轉及活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了解程度。因此,公開所有的決策過程,允許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在整個食品鏈進行有效的參與,闡明所有決策的依據,均十分重要。這將鼓勵有關各方開展合作,提高守法的效率和比例?!稓W盟食品安全白皮書》也指出,歐洲食品安全局必須擁有獨立性、卓越性和透明性幾項根本原則,這樣才能成功地完成使命。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多次強調,公開是對消費者最大的保護,對違法者最大的懲罰,對監管者最大的約束,對社會輿論最大的引導,對信用體系建設最大的貢獻。堅守食品藥品安全陽光治理,應當妥善處理以下兩個重要關系:
(一)嚴格保密與依法公開的關系
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應當正確處理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按照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凡是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政府信息,包括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行政許可、監督抽檢、飛行檢查、責任約談、績效考核、行政處罰等信息,都應當及時、充分、全面公開。新《食品安全法》在強調嚴格保密的同時,高度重視陽光治理、透明治理,有關信息的公布、發布、公開、公示等規定多達50余處。如在風險交流公開方面,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在風險信息公告方面,法律規定,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在標準草案公布方面,法律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在抽考情況公布方面,法律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這些有關信息公布、發布、公開、公示的規定,為推進食品藥品安全陽光治理、實現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二)主動公開與被動公開的關系
信息之于現代監管,猶如貨幣之于經濟、血液之于生命。在信息化時代,政府及其監管部門應當善待信息、善用信息。實踐證明,重要監管信息,越是及時、全面、主動公開,越能贏得社會的理解、尊重和支持。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的公開應當遵循一定的規則:一是依法公開。如新《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h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該規定明確了各類信息的公布主體,各類主體應當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法公布,否則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二是及時公開。在信息化時代,信息的遲到公開將喪失其應有的價值和力量。如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并對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三是準確公開。公布食品藥品安全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并以目標受眾能夠理解的方式,充分展示科學證據、風險效益以及不確定性等內容,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避免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四是全面公開。如《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并及時公布結果。此外,《食品安全法》還規定各類主體不依法、不恰當公開的法律責任。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