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毒粽子”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陳某娟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七千元;禁止被告人陳某娟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生產、銷售粽子的活動。這是海南一中院首次作出“從業禁止”禁令。
??海南一中院一審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娟長期在位于瓊海市嘉積鎮的家中制作粽子,并拿到嘉積鎮西門市場擺攤銷售,從2015年開始還銷售給瓊海市嘉積鎮愛華路某美食樓。為增加粽子粘性并縮短煮粽子的時間,陳某娟從2014年6月份左右開始在粽子中添加少量硼砂。2015年5月21日,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某美食樓出售的粽子進行抽檢,發現其中含有不得添加的物質。經查,粽子系陳某娟生產后送貨給該美食樓銷售。2015年6月11日,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陳某娟家里的生產作坊進行檢查,查扣到已包好的生粽子40個、疑似硼砂的白色粉末1袋和其他食品原料。經海南省食品藥品檢測中心檢驗,陳某娟制作的粽子中含有硼酸/硼砂247.02mg/kg;經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檢驗,白色粉末為硼砂(十水四硼酸鈉,含量:>5%)。根據國家衛生部《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規定,硼砂屬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娟違反國家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規定,在生產的粽子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銷售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陳某娟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陳某娟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陳某娟的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也不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故對陳某娟可宣告緩刑。同時,根據陳某娟的犯罪情況,可禁止陳麗娟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粽子生產、銷售活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陳某娟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據悉,這是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自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以來,首次根據被告人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為消除被告人仍有再次利用其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險,保護人民群眾健康權,從食品安全的角度出發,作出的首例“從業禁止”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