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三無”商品 北京華聯兩家店被判10倍賠償

2016-09-05 11:58:48   來源:北方新報

??8月1日和8月25日,先后刊發新聞,對北京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華聯)金游店和金興店,分別出現重疊貼價簽、食品標識混亂的情況進行了報道。

??近日,讀者潘先生再次來到本報,向記者講述了他此前發現北京華聯公然出售“三無”商品,將北京華聯金太店和金游店告上法庭,最終勝訴的情況。

??據潘先生介紹,去年年底,他先后在北京華聯金太店和金游店分別購買了6個和4個椰青,每個單價為38元。該食品在北京華聯的標簽上標注為“精品椰青”,為預包裝商品。商品原包裝上印著“泰國黑椰凍”字樣,而另一種原包裝上則貼有“泰國椰奶凍”字樣的小標簽,此外沒有任何文字(如圖)。潘先生說,這種食品首先讓消費者判斷混亂,無法分清其產地以及食品本身究竟為何物。更重要的是,只有幾種不統一的商品名稱,沒有廠家廠址等關鍵信息,這屬于標準的“三無”商品。北京華聯在呼和浩特擁有多家店面,公然出售“三無”商品,潘先生將北京華聯這兩家門店告上法庭,希望替廣大消費者討一個說法。

??記者在潘先生提供的兩份判決書上看到,由于兩家店面所屬地分別在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和新城區,所以潘先生就兩家店的情況分別向賽罕區和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均已勝訴。新城區人民法院經調查審理后認為,依據國家標準,“椰青”和“椰奶凍”的制作原料和工藝有著顯著區別,北京華聯所售該商品屬于不合格產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款價10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結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今年6月份,新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北京華聯金太店賠償潘先生人民幣2280元。同月,賽罕區人民法院也根據同樣的法律規定判決,北京華聯金游店向潘先生支付10倍賠償金,共計1520元。

??潘先生告訴記者,拿到判決書后,他并沒有到兩家門店去領取依法判決的賠償金,“我提起訴訟并不為了錢,只是希望北京華聯重視食品安全,給廣大消費者討個說法,這也可以說是一種‘公益訴訟’”。

??針對這兩份判決,9月1日上午,記者來到內蒙古消費者協會,采訪了投訴監督部主任樊福龍。樊主任介紹,本案中,雖然潘先生所稱的出發點不是為了錢,而且確實在勝訴后也沒有領取賠償金,但是并不能符合“公益訴訟”的構成條件。但是潘先生的維權方式卻值得稱贊,消協對這種方式予以支持。一直以來,消費者維權往往面對的是受侵害權益不大,維權成本高,維權時間長的尷尬處境,因此也往往選擇放棄維權。殊不知,不良商家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數量大,從而獲得的利潤也高,如果有更多的消費者像潘先生一樣堅持維權,那么對社會和市場的良性發展有著不可小覷的推動作用。因此,消協希望面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能夠有更多個“潘先生”站出來,向不良商家宣戰。(北方新報記者楊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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