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2022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2022年第2期)

2022-11-24 17:01:35   來源:巴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號

  2022年,巴中市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在知識產權監管執法過程中,辦理了一批反響良好,具有典型性的知識產權案件,現予以公布:
 
  特殊標志案
 
  平昌某副食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食品案
 
  平昌某副食店銷售的可樂糖,在其包裝上印有“冰墩墩”文字和圖樣,經查,“冰墩墩”是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其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當事方銷售的可樂糖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之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涉案侵權商品、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北京冬奧會舉世矚目,特殊標志蘊含著巨大的商機,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標志,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對違法使用“冰墩墩”特殊標志的查處,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是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查處的首例違法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案件,產生了有力的警示震懾效應,凈化了市場環境。
 
  商標侵權案
 
  平昌茍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當事人茍某某銷售假冒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五糧液”濃香型白酒144瓶;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國窖1573”90瓶,其違法經營額達194880元,其行為已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之規定,平昌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平昌縣公安局,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典型意義:當事人茍某某明知價格便宜,存在假冒偽劣風險,仍與供貨商主動聯系購貨,存在主觀故意行為。在被查獲后不能提供該產品合法的來源,不能提供供貨方的合法資質、營業執照和該產品的商標注冊證,違法金額高達194880元,已構成犯罪。本案經歷排查線索、組織查處窩點、請商標權利人鑒別3個階段,在市場監管局查證涉嫌違法的事實后,公安機關及時接收,實現“行刑”無縫銜接,充分發揮了部門協作機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積極作用。
 
  平昌某某商行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平昌縣某某商行銷售假冒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五糧液”酒48瓶,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國窖1573”酒29瓶,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青花郎”酒12瓶,涉案金額共計165240元,其行為已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之規定,平昌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平昌縣公安局,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典型意義:當事人自2016年至2022年案發之時,通過微信向供貨商“**大海”共計轉賬97次,轉賬金額累計711300元,案發時,經查獲的涉案金額就高達165240元,且不能向市場監管局提供供貨商“**大海”的合法經營資質,致使無法核查供貨商的真實信息。該起涉嫌犯罪的知識產權案件案值巨大,經縣市場監管局對其涉嫌違法行為查證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實現“行刑”無縫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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