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安慶市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知識產權工作重要論述精神,全面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查辦了一批侵犯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志、版權案件。為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力,提升案件查辦震懾力,安慶市知識產權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選取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這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安徽晨曦包裝有限公司偽造他人種子包裝注冊商標標識案
2021年12月11日,安慶市桐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安徽晨曦包裝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印制標注“固基”商標和“水稻雜交種”“君香優絲苗”字樣的塑料包裝袋外膜,涉案注冊商標標識合計35340件,不能提供“固基”商標注冊人或被許可使用人的委托印制文件,不能提供“固基”商標印制委托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不能提供“固基”《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符合刑事立案標準,2022年1月28日,桐城市場局將此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至桐城市公安局。2022年3月16日,桐城市公安局對安徽晨曦包裝有限公司以非法制造商標標識案刑事立案。
安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陽山”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第2016462號“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為無錫市惠山區陽山水蜜桃桃農協會在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03年5月28日,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
2022年8月8日,安慶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無錫市市場監管局線索移送函對安慶蔬香門第百貨經營部進行檢查。經查明,安慶蔬香門第百貨經營部投資人劉帥未取得無錫市惠山區陽山水蜜桃桃農協會授權,擅自使用“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共售賣標稱“陽山”水蜜桃42箱,銷售貨值金額1159.2元,違法所得151.2元。
安慶市市場監管局認定安慶蔬香門第百貨經營部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構成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名稱的違法行為。安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159元、沒收違法所得151.2元的行政處罰。
馬某某與彭某某、李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案號(2022)皖08民初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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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彭某某申請注冊了“爺爺家的粥鋪”商標,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商標核定使用類型為餐飲。2018年10月23日,彭某某與馬某某簽訂了《爺爺家的粥鋪江蘇省代理合同》,約定馬某某在江蘇省區域內作為“爺爺家的粥鋪”商標獨家代理商開展特許經營業務,該代理全費用為120萬元,押金10萬元。馬某某通過其兒媳汪某某工行賬戶共向彭某某指定的李某賬戶支付70萬元押金、代理費。馬某某于2019年初在江蘇省沐陽市設立直營店,共投資277萬元,現無法繼續經營,損失為60萬元。經查,案涉“爺爺家的粥鋪”因與案外人名下的“爺爺家土缽菜”商標構成近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商評字[2020]第0000268428號裁定予以無效宣告。2022年1月12日,馬某某以涉案商標被宣告無效為由,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判令彭某某、李某退還馬某某代理費、押金70萬元及利息以及賠償損失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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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爺爺家的粥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已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其作為個人,不符合特許人的主體要件,故涉案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對于合同無效后的處理,首先,彭某某依法應當返還雙方因合同簽訂而支付的代理費用;其次對于馬某某訴求的利息,因案涉合同違反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無效,馬某某作為合同當事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故不予支持;最后,對于馬某某訴求的賠償損失問題,因馬某某經營的店鋪門頭設計的字號商標被確認無效,致使該店名不能合法使用,同時考慮到馬某某已經營近兩年的實際情況,酌定馬某某的損失金額為30萬元。
案經一審法院判決后,兩被告上訴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22)皖民終670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其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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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不具備特許經營資格的自然人作為特許人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處理問題。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自然人不得作為特許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本案針對自然人曾獲準注冊商標,擁有特許經營資源,且被特許人已經利用上述資源實際從事經營近兩年的情況,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在認定合同無效的基礎上,對于被特許人提出的賠償請求,酌情處理,既遵循了法律精神,又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
安慶市公安局宿松縣局偵辦的“5.6”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宿松縣公安局貫徹落實與市場監管部門行刑銜接機制,2022年5月,宿松縣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聯合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大酒店店內有大量假冒“古井貢酒”、“口子窖”品牌注冊商標的白酒。在市局食藥環支隊的大力指導下,成功破獲了以宿松籍居民柴某某為首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犯罪團伙。經查,犯罪嫌疑人柴某某自2002年至案發在宿松縣某鄉鎮路邊經營飯店,其于2017年至2022年期間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低價從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處進購假冒注冊商標“口子窖”白酒和“古井貢酒”等系列白酒,至案發已累計進購3251600元。柴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宿松縣內從事商貿業務人員朱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等人為目標發展下線,為其傾銷該假冒注冊商標白酒,后下線將假冒品牌白酒傾銷至宿松縣內零售店、酒店、餐館等消費場所,極大的侵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利益和酒企的合法權益,2022年7月該案被省公安廳掛牌督辦。2023年3月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柴某某等22人作出了有罪判決,查扣假冒注冊商標白酒2400余瓶,搗毀窩點9處,沒收非法所得15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