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儉節約、愛惜糧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制止餐飲浪費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倡導社會文明、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局關于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的有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及《山東省反食品浪費規定》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查處未主動提示提醒適量點餐、誤導誘導過量點餐、設置最低消費等違法行為,切實強化市場主體守法意識和節約理念?,F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1.濰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濰城區于河思勝餐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沒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13日,濰城區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2.青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州市錦府全驢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青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州市錦府全驢店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青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9日,青州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3.諸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諸城市國棟農家飯莊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6日,諸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諸城市國棟農家飯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諸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3月24日,諸城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已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4.壽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壽光市才錄小吃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壽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壽光市才錄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壽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3月23日,壽光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了檢查,當事人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5.安丘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丘市彤碩餐飲服務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6日,安丘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安丘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7日,安丘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6.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高密市龍迪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高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高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14日,高密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7.昌邑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昌邑市柳疃鎮十七里香炒雞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昌邑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昌邑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12日,昌邑市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