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做散裝食品被質疑“三無”要求十倍賠償,法院是否該支持訴求?

2023-10-01 00:00:00   來源: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微信號

  食品安全是消費者在購買食物時最關心的問題,查看食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是許多消費者的習慣。但是市場中商家現做散裝食品自行包裝,并沒有標注嚴格的保質期和生產日期,這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近日,徐州泉山法院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消費者王某某因購買現做散裝食品,以商家銷售“三無”產品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商家退款并十倍賠償。那么,涉案食品究竟算不算“三無”?消費者主張的十倍賠償又是否合法合理?
 
  案情回顧
 
  2021年11月,王某某在某食品店掃描店內二維碼添加某食品店客服的微信,在詢問了某食品店相關產品的價格、生產日期并充分了解產品的原材料和時令性之后,分兩次下單購買了10瓶秋梨膏和45袋黑芝麻核桃糕,某食品店寄出貨物并提供收據。
 
  收到貨后,王某某發現所購秋梨膏的包裝上沒有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廠名廠址,黑芝麻核桃糕的標簽上宣傳健腦、益智、補鈣、養血、潤燥、烏發、補腎、美容、養顏、抗衰老功效,但又沒有保健品批文和藥品批文。
 
  2021年12月中旬,王某某通過12315平臺投訴某食品店,認為某食品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三無”產品以及在宣傳普通食品時標注醫療功效,請求依法查處。12月下旬,某食品店客服與王某某聯系,稱工商部門已責令他們整改包裝,并解釋某食品店產品都是店里接單現制然后自行包裝的,同時表示若王某某對產品不滿意可以為其辦理退貨退款,王某某未予回復。2022年6月,王某某將某食品店訴至泉山法院,要求某食品店為其銷售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承擔民事責任,訴請某食品店返還其貨款2千余元,并支付十倍賠償2萬余元。
 
  法院審理
 
  庭審中,雙方圍繞著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某食品店稱其售賣食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理由是:店內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商標注冊證等,具有營業和食品生產銷售資質的;其所售秋梨膏、黑芝麻核桃糕均由天然食品制成,未添加任何添加劑,在顧客付款后才在店內加工包裝,生產場地就是某食品店店內,生產日期均是當日或近日,雖沒有印在包裝上,但王某某到店實地看過,也得到過客服的微信告知,是知情的。同時,某食品店稱其產品并不是夸大宣傳,理由是其產品標簽上的功效屬其原材料本身被大眾所熟知的功效,并未做任何不實宣傳。
 
  而王某某認為,某食品店雖有商標注冊證,但其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中沒有秋梨膏和黑芝麻核桃糕,而且商品標簽中沒有寫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代碼及生產編號,無法證明其售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食品店售賣的黑芝麻糕并沒有保健品及藥品批文,宣傳的一系列功效應屬于夸大宣傳。
 
  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食品店具備生產、銷售食品資質,涉案產品的生產原料、生產場地、生產過程都清晰且沒有問題。某食品店在當地經營十余年,在周邊地區也有一定的口碑,從未出現過食品安全問題。在王某某通過12315平臺對該店進行投訴后,相關部門在調查之后也未認定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指食品實質上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標準,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產品包裝確實沒有寫清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但對食品本身的安全沒有影響。某食品店所售黑芝麻糕的標簽上宣傳的一系列使用效果,是在公眾的一般認知中黑芝麻、核桃等原材料本身具有的功效,并非某食品店憑空捏造或夸大宣傳,做此標注不會對公眾造成購買或者食用上的誤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并不作為支持十倍賠償的依據。綜上,王某某要求某食品店賠償十倍支付價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食品均有保質期,在某食品店客服提出可以退貨退款后王某某并未將貨物退回,致使涉案產品已超過保質期無法再次出售或食用,故該責任應由王某某自行承擔,其要求退回貨款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徐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主張懲罰性賠償,必須證明經營者主觀上明知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中,市場監督部門對商家進行了查驗,并未認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次,商家宣傳的秋梨膏、黑芝麻原材料具有的效果是大眾熟知的效果。雖然涉案產品存在標簽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也沒有對消費者構成誤導,故不宜適用懲罰性賠償。綜上,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食品、藥品是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賦以食品、藥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更嚴苛的安全責任,賦以消費者主張處罰性賠償的權利。消費者在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受消費者主觀判斷的影響,維權結果要基于客觀事實進行公平公正的決斷。判定食品銷售者應進行十倍賠償需要符合兩個必要條件:一是銷售者客觀上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二是銷售者主觀上明知所銷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卻仍然進行銷售行為。
 
  本案中,涉案食品在外包裝標示上存在信息不全等瑕疵,但實際上并未影響食品本身質量,因此不作為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依據。對于一些食品原材料,大眾有歷史淵源已久、已經幾乎定型的觀念,例如認為黑芝麻能夠烏發,本案中涉案食品作出大眾熟知的功效宣傳并不能界定為夸大宣傳。因此本案中的食品沒有夸大宣傳,消費者主張的十倍賠償于法于理是不合適的。
 
來源:速裁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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