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酒類市場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2023-11-14 10:25:32   來源:貴陽市場監管微信號

  為規范酒類市場經營秩序、促進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貴陽市市場監管系統以酒類市場侵權假冒、虛假宣傳、違規營銷等為治理重點,持續開展酒類市場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酒類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依法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F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汪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案。當事人汪某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不具備資質的個人處購進酒類商品。當事人購進銷售的1件共6瓶“貴州茅臺酒”、待售的標示生產商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的6瓶“賴茅傳承”、12瓶“茅臺1935”、18瓶“茅臺迎賓酒”、12瓶“遵義 1935”,經廠家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貴陽市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商品、罰款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觀山湖區某酒品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當事人觀山湖區某酒品經營部銷售的1件共6瓶“貴州茅臺酒(虎年)”,經廠家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3.云巖區某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當事人云巖區某酒業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待售的20件共計120瓶“貴州茅臺酒”,經廠家鑒定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貴陽市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商品、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4.貴州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案。當事人貴州某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在“飛天貴賓酒”“飛天基酒”“茅臺鎮味道”三款白酒的標簽上分別使用“飛天”“飛天”“茅臺”字樣,其中:“飛天貴賓酒”商品標簽上的“飛天”字樣,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第18971834號注冊商標“飛天”字樣近似;“飛天基酒”商品標簽上的“飛天”字樣,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第10195572號注冊商標“飛天”字樣近似;“茅臺鎮味道”商品標簽上的“茅臺”兩字比其他字樣更大更突出,與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第284519號注冊商標“茅臺”字樣近似。而當事人并未獲得商標注冊人許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商品、沒收違法所得4316元、罰款35000元的行政處罰。
 
  5.黃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當事人黃某銷售的18瓶“貴州茅臺酒”,經廠家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貴陽市南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商品、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6.修文縣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當事人修文縣某煙酒店內售賣的2瓶“貴州茅臺酒”、4瓶“五糧液”,經廠家鑒定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貴陽市修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商品、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7.白云區某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超過保質期的白酒、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案。當事人白云區某酒行銷售的“習酒窖藏1988”,經廠家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銷售的“遵義后宮名1935酒”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注冊商標(“后宮名”)商品;銷售的“雙科拉格(LAGER)精釀黃啤”超過保質期;銷售的“桶井坊酒槽原漿酒(醬香型)”等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貴陽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商品、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
 
  8.楊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當事人楊某向外地銷售的25件共150瓶“茅臺原漿酒”,因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于物流托運環節被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扣押。經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鑒定,上述“茅臺原漿酒”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商品、罰款11700元的行政處罰。
 
  9.貴陽市經濟開發區某便利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當事人貴陽市經濟開發區某便利店銷售的6件共計24瓶“習酒窖藏1988”,經廠家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商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10.貴州某釀酒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當事人貴州某釀酒有限公司宣傳其銷售的果酒為有機食品,但實際當事人所銷售的青梅酒、百香果酒等均不是有機食品。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證據材料、及時改正,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貴陽市息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11.清鎮市某超市銷售酒精度不符合標簽明示值的紅高粱酒案。當事人清鎮市某超市銷售的1件共計6瓶紅高粱酒,經抽樣檢驗,酒精度不符合標簽明示值,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酒精度與標簽明示值不符的紅高粱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貴陽市清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元、罰款98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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