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為切實規范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領域照明設施使用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辦法》相關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現就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包括農批市場、農貿市場、商超等)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場內使用的照明燈具等進行自查自糾,一律停用可能影響消費者對畜禽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生鮮燈”等照明設施。
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要對使用的照明燈具進行自查,如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要迅速更換燈具設備。
三、《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辦法》正式實施后,消費者如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可通過撥打12315、12345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