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酒類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期,全國市場監管系統開展了“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制售“特供酒”違法行為。
什么是特供酒?
“特供酒”是指在酒類商品的標簽、說明書、包裝、廣告、宣傳物品上印刷或宣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含拼音及其縮寫、英文縮寫、漢字諧音等)的酒品。
因“特供酒”標識商品泛濫,欺騙和誤導了消費者,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
早在2011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便發布《關于開展清理整頓部分商品濫用“特供”、“專供”標識專項行動的通知》。
2013年3月,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5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
2022年6月,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6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禁止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的通告》。
2024年5月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上述文件明確指出,白酒類商品的標簽、說明書、包裝、廣告、宣傳物品上不得印刷或宣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含拼音及其縮寫、英文縮寫、漢字諧音等),市場上嚴禁生產經營“特供酒”。
目前市場上流通的所謂“特供酒”,往往是不法分子冒用黨政機關和軍隊名義,虛構“特供”“專供”概念,通過“精美”包裝來迷惑消費者的手段。事實上,這類酒品大多系食用酒精勾兌,酒質低劣,或存在過度包裝、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虛假宣傳、假冒商標等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
實際案例
近日,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一起銷售侵犯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特供酒”案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白酒2瓶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稱其于幾年前從上門推銷員處購入2瓶茅臺酒,酒外包裝印有“國A茅臺醬香型陳釀酒”“中央國家機關特供”等內容,共計1600余元。后以標價1500元/瓶的價格對外出售。截至案發,未售出,違法經營額計3000元,無違法所得。
2024年5月22日,茅臺商標權利人對上述商品進行了辨認,出具的辨認證明顯示:國A酒(茅臺醬香型陳釀酒-中央國家機關特供)侵犯了第284519號、第29706730號茅臺注冊商標,屬侵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
法規科普
在本案中,當事人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足以使人誤以為該產品系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授權的產品,使公眾對其商譽、競爭力等產生誤認,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構成了對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法權益的侵害。
溫馨提醒
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盲目輕信“特供酒”,不購買印有“特供”“專供”“內供”等字樣的酒。購買酒類商品時,應選擇資質齊全的銷售渠道,索取并保管好購買票據;注意查看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中文標簽等信息;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不要輕易相信商家虛假宣傳和夸大其詞的酒類廣告,避免上當受騙。
如在市場上發現有非法宣傳、制售“特供酒”等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主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