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小作坊和攤販須登記備案 不得生產母嬰食品

2016-07-26 09:31:34   來源:昆明信息港

??云南擬對食品小作坊進行登記管理、對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規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辦發布了關于《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8月25日以前,對草案內容有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可將意見反饋至法制辦。

??小作坊

??包裝要有“小作坊食品”字樣

??草案規定,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到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并提交食品小作坊名稱、地點、聯系方式;身份證復印件、有效健康證明;生產場所衛生、安全狀況說明;生產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等??h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包裝食品的,在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小作坊食品”字樣,并標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等信息;生產加工、銷售散裝食品的,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

??小作坊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須明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安全承諾書、食品安全責任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除國家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以外,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專供嬰幼兒、孕產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藥用途配方食品;非傳統釀造工藝生產的酒類等食品。

??食品攤販:

??在劃定的區域和時段內經營

??為統一規范管理流動食品攤販,草案中強調,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統籌考慮交通、噪聲、環保、市容等因素,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食品攤販的經營區域和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即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須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提供身份證、住址、聯系方式、有關部門出具的攤位證明和擬經營的食品品種等信息進行備案??h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及時備案,發給《食品攤販備案卡》。

??同樣,食品攤販也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食品攤販備案卡》、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接受社會監督。除國家禁止經營的食品以外,食品攤販還不得經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食品。

??處罰:

??攤販不清理場地最高罰500元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若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經營的食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為之一的,由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食品小作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攤販違反規定,在劃定的經營區域(點)、設定的經營時段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沒有及時清理場地,影響環境衛生等,由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對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通知召回情況。違反規定的,由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對食品小作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指定的區域和規定時段內銷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白浆亚洲主播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