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茶企未標注生產日期被罰4.9萬 狀告市監局

2016-04-25 09:52:21   來源:浙江在線

  出售的茶葉未標注生產日期,遭市監局行政處罰4.9萬余元;不服處罰提起行政復議,結果仍維持原處罰決定。日前,泰順一茶業公司狀告泰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撤銷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茶葉公司:

  出售的是散裝茶葉

  茶葉盒是附送的

  去年8月,市民施某花了2.49萬多元,在龍灣一銷售部購買了52盒浙江雅中芽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紅茶。施某發現茶葉包裝盒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他認為這不符合有關規定,就此向市監部門反映。

  “雅中芽”茶業公司位于泰順。泰順縣市監局經調查后,于去年12月9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泰順縣市監局認為,“雅中芽”茶業公司銷售的紅茶未標注生產日期,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等內容”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處以銷售貨值兩倍即4.99萬余元的罰款。

  “雅中芽”茶業公司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溫州市市監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公司認為,他們銷售的茶葉屬散裝出售,出售時預包裝箱上已有標明茶葉的品名、產地和生產日期等內容。茶葉盒是他們另外向施某贈送的,所以未標注生產日期。這就好比去超市買散裝食品,超市提供的包裝袋也沒有標注所購商品的生產日期等內容。

  市監部門:

  茶葉公司提供的包裝物

  不同于超市的塑料袋

  溫州市市監局于今年4月1日舉行聽證,并于4月2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符合規定包裝的農產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裝。但是,從涉案紅茶實物來看,“雅中芽”茶業公司提供了鐵罐、禮盒、禮袋等包裝物,并標注了品名、產地、生產者名稱等事項,包裝精良,與超市銷售散裝食品提供的塑料袋等物不屬同一概念,應認為散裝銷售后的再包裝行為,符合預包裝的特性,其包裝標識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要求標明有關事項。泰順縣市監局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處罰。

  對于行政復議決定,“雅中芽”茶業公司仍表示不服。該公司日前向鹿城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泰順縣市監局和溫州市市監局,要求撤銷泰順縣市監局的處罰決定和溫州市市監局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在起訴書中,“雅中芽”茶業公司稱,經營部銷售給施某的是散裝茶葉,并非預包裝茶葉,不受有關預包裝規定的約束。再則,他們銷售時提供的茶葉盒包裝屬于企業提供的附帶服務,無須再另行標注生產日期。泰順縣市監局和溫州市市監局認為該茶葉是預包裝銷售,違背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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