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葉某在綿陽市高新區一超市購買了價值4688元共6個品種的茶葉,飲用時發現同品種同價格的茶葉口味存在差異,而茶葉包裝上缺失生產日期、生產廠家等重要信息,葉某一紙訴狀將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46880元。近日,綿陽市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葉某表示,從事食品銷售的商家,對出售的食品類產品應承擔質量安全責任,出售問題產品,應當依法賠償。
對此,被告某超市表示,原告葉某分6次、購買4688元的茶葉有違常理,質疑原告以此手段牟利,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針對這一說法,該案主審法官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消費者是否遭受利益損失,是否屬于“知假買假”“職業打假”行為,均可以向生產者和銷售者請求10倍價款的賠償。
經過審理后,雙方同意調解。最終,被告某超市賠償原告葉某1.5萬元。
本欄撰稿 李芝軍 李旭 本報記者 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