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熱狗腸過期 法院判決商家賠償千元

2016-07-21 09:43:12   來源:天津日報

??案例:

??原告孟某于2015年12月25日在某大型超市購買玉米熱狗腸6根,單價一元。購買后發現熱狗腸均為過期食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9月18日,保質期為90天),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起訴至法院。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孟某貨款6元,并賠償原告孟某1000元;原告孟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被告玉米熱狗腸6根。

??法官解析:

??根據《食品安全法》關于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法律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被告作為一家大型零售企業,對于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仍然上架銷售,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及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為證實在被告處購買玉米熱狗腸,向法院提交了實物、購物小票及現場照片,已達到其舉證能力范圍。被告雖然在答辯狀中對于購物小票與涉案食品的關聯性持有異議,但未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證實,且被告在庭審中對于前述證據均無異議,故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買賣關系。該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

??消費者一旦發現購買的食品過期要維權,需保留過期食品、購物小票、現場照片等證據來證明購買食品的事實,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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