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雷行動2022”開展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緊圍繞“鐵拳出擊護民生 鐵腕治亂促發展”行動主題,聚焦民生領域,集中執法力量,密切部門協作,強化市縣聯動,扎實推進“春雷行動2022”,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
為進一步擴大“春雷行動2022”影響力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綿陽市安州區某米廠對經營的大米作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2年1月11日,安州局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成品庫房存放有標示當事人生產的“漢中香米”共計103袋,規格為25Kg/袋,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其使用漢中地區耕種的水稻作原料的相關憑證,當事人的行為涉嫌對產品作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被依法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漢中香米”所使用的稻谷系本地安州耕種的水稻,并未使用漢中地區耕種的水稻,其為迎合消費者的購買習慣及接受度,促進產品銷量,在產品包材的正面以顯著的方式印制“漢中香米”的字樣。截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產標稱為“漢中香米”的大米103袋,正準備銷售,被依法查獲。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安州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理決定:處罰款200000元(貳拾萬元整)。
案例三 游仙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綿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12月6日,游仙局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其生產車間內發現一袋外包裝標識有“食品添加劑銀穗、復配消泡劑、食用消泡劑,凈含量1kg,使用范圍:豆制品加工過程的泡沫消除……”字樣的食品添加劑,該食品添加劑已拆封使用,經現場稱量剩余420克,該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為豆制品加工,但當事人《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準生產的食品類別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涉及豆制品加工,當事人涉嫌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被依法立案調查。
現查明,2021年10月9日當事人在煉制2090克原料豬脂的過程中,為消除油脂煉制過程產生的泡沫,便將580克“銀穗”復配消泡劑添加到原料豬脂中使用;截止案發,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精煉油脂共計22桶(規格:25kg/桶),并以200元/桶的價格全部售出,違法所得440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游仙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4400元(肆仟肆佰元整);2.罰款50000元(伍萬元整)。
案例四 江油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川味兔腿”案
案情介紹:2021年8月18日,在省級食品安全抽檢中,經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川味兔腿”進行抽樣檢驗,檢驗判定結論為不合格(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也未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提出異議,被依法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共生產與抽檢“川味兔腿”同批次產品200袋,售出101袋,庫存99袋,召回80袋,自行銷毀召回和庫存涉案產品共計179袋,依據相關票據核定貨值金額2870.17元,違法所得245.17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江油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245.17元(貳佰肆拾伍元壹角柒分);2.處罰款40000元(肆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