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面對嚴峻復雜的疫情形勢,麗水市市場監管局聞令而動、嚴陣以待,從嚴從緊疫情防控措施,堅持市縣一體、凝聚系統合力,有力有序有效推動專業市場、農貿市場、冷鏈物防、餐飲外賣、集中隔離點落實疫情防控各項舉措,取得明顯成效。
截至5月10日,全市累計檢查專業市場27家、農貿市場54家、冷鏈物防場所147家、餐飲外賣場所2793家、集中隔離點29個,發現問題316個,立案查處85起,移送案件5件,問題處置率達100%,切實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一、麗水市市場監管局查獲陸路運輸無合法來源證明凍品案
2022年5月9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陸路運輸無合法來源證明凍品大案移送公安部門立案調查。
2022年4月25日上午,麗水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在遂昌高速服務區設卡成功攔截運輸無合法來源凍品車1輛,查扣涉嫌走私凍品24.18噸,涉案金額約130萬元。凍品主要有2種包裝品牌,分別為來自巴西和印度的牛肚、牛筋等冷凍肉品,無中文標簽、檢疫檢驗合格證明,不在我國《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范圍。后經專案組綜合運用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技偵、取證技術,迅速發現并鎖定仍有5輛運送同批次凍品的車輛。通過跨省多區域協查,26日凌晨,在河南境內成功攔截違法車輛5輛,查扣凍品約125噸,涉案金額650余萬元。同日,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公安局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立案調查。
二、蓮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雷樹仙經營未經檢疫殺白鴨案
2022年3月7日,蓮都區市場監管局對雷樹仙經營未經檢疫殺白鴨的行為作出沒收相關食品,罰沒款182019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12月12日至17日期間,未向相關部門報備,擅自將2470只活鴨運至其自設屠宰點。除一部分活鴨批發銷售外,其余均以19.5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為32019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屬于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蓮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龍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龍泉歡樂送水果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冷凍食品案
2022年3月21日,龍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龍泉歡樂送水果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相關食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2022年1月19日當事人向蓮都區御果莊園水果店購進18箱加拿大北極甜蝦,共計45KG,其中10箱的標簽僅標明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無廠名、廠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另外8箱無中文標簽。上述涉案貨值3924元,當事人未對外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冷凍食品的違法行為,龍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青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田禾欣食品有限公司經營無合法來源食品案
2021年12月20日,青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田禾欣食品有限公司經營無合法來源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相關食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26日,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當事人的冷庫內查獲的19袋進口冷凍巴沙魚片,原產國為越南,系從溫州購進,購進價格為37.5元/袋,銷售價格42.5元/袋。當事人未索要進貨票據,且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上述冷凍巴沙魚片的報關單、運輸單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經營無合法來源食品的違法行為,青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云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云和愛寵果水果店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2年3月3日,云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云和愛寵果水果店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29日,執法人員在該店冷庫內發現進口水果智利車厘子20箱,貨值4000元。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水果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核酸檢測證明和消毒證明等證明材料,且未賦“浙食鏈”二維碼。此前當事人已因相同事由受到“警告”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屬于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云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縉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縉云壺鎮鎮阿芳副食店銷售不合格民用防護口罩案
2022年4月8日,縉云縣市場監管局對縉云壺鎮鎮阿芳副食店銷售不合格民用防護口罩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相關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2021年1月24日當事人以每包1.23元從百星百貨專營店購進一次性防護口罩312包,以每包2元銷售。2021年12月29日,執法人員對上述口罩進行抽檢,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上述口罩309包,涉案貨值624元,違法所得237.93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屬于銷售不合格民用防護口罩的違法行為,縉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遂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遂昌劉建美水果店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2年2月17日,遂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遂昌劉建美水果店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2日,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店內有30箱進口車厘子處于待售狀態,但均未賦“浙食鏈”二維碼,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批次進口車厘子的有效進貨憑證和供貨商資質。經查,當事人購該批車厘子時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且未賦“浙食鏈”二維碼,未做銷售登記。另查明,2022年1月14日該局對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已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屬于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遂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松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松陽優杰鮮果店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1日,松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松陽優杰鮮果店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4日,松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松陽優杰鮮果店進行檢查,查獲無法出示核酸檢測證明和“浙食鏈”二維碼的進口香蕉共計186.85千克。經查,當事人從路邊流動攤販處以7.96元/kg、3.96元/kg購進進口香蕉共計1760kg,出口國均為菲律賓。當事人分別以9.96元/kg和4.96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累計銷售金額為8898.47元,違法所得1819.18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屬于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松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景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景寧陳回新水果店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2年3月21日,景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景寧陳回新水果店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7日,景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陳回新水果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從麗水市蓮都區軍敏水果店購進了:西梅5kg,原產地為智利;李子9kg,原產地為智利;榴蓮16.5kg,原產地為泰國。發現上述水果批次均無《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當事人現場亦無法提供上述水果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另查明,2022年1月4日該局對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已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屬于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景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慶元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慶元二十一號煙酒店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違法行為案
2022年1月19日,慶元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慶元縣二十一號煙酒店未將進口水果和國產水果分區擺放的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9日,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店內進口車厘子、藍莓與其他國產水果未分區擺放。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屬于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違法行為,慶元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