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近期北京市豐臺區餐飲業食品安全大檢查餐飲門店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置通報(2022年第十一期)

2022-05-27 00:00:00   來源:豐臺市場監管微信號

  1、北京長辛店大草原羊蝎子火鍋店,當事人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的行為,違反了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2、北京圣金玉隆商貿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3、北京晟欣果元商貿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4、北京贛悅名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5、北京福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豐臺第二分公司,當事人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6、北京靜秀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7、北京致碩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當事人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經營者價格欺詐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8、北京王恨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9、北京探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10、北京方莊小四方餐廳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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