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使用、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案例簡介
2021年9月15日,漳州古雷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漳州古雷港經濟開發區古雷鎮油杏街148號的某餐飲店檢查時發現,該營業場所廚房內存放2袋無標簽的調料,用餐區內擺放5盒預包裝月餅,未標注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號、執行標準號等信息。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漳州古雷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報區局領導批準立案,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2021年9月15日下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某進行詢問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制作詢問筆錄。
經查明,當事人購進5包麻辣醬調料,用于添加在食材上直接供人食用,在存儲過程中,上述麻辣醬調料的標簽脫落,當事人在加工過程中未進行檢查,沒有及時發現,在不掌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等信息的情況下繼續使用上述麻辣醬調料。當事人購進上述麻辣醬調料和月餅均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對于當事人使用無中文標簽的調料、銷售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月餅以及購進預包裝食品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違法行為,古雷港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沒收相關違法產品,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當事人使用無中文標簽的調料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4.1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的規定;當事人銷售無標注廠名廠址、產品標準號等標簽的月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當事人采購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依法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進行處罰。
此案是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日常檢查發現,針對當事人使用、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區局及時扣押違法產品,并作出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進行了警示教育,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