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專項行動以來,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管局秉持“處罰是最有力的監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懾”理念,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從嚴從重從快查處違法案件?,F將以下案件集中向社會進行曝光。
1. 青島春和滿緣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當事人青島春和滿緣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05.2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2.李滄區劉紅蓮菜館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當事人李滄區劉紅蓮菜館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超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66.8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3李滄區昌盛果源水果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以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案:當事人李滄區昌盛果源水果店銷售的香蕉經抽樣檢驗,吡蟲啉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另,當事人在采購香蕉時沒有充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被抽檢批次的香蕉的進貨來源的行為,構成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在責令李滄區昌盛果源水果店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5000元整;3、沒收違法所得1360.9元。
4.李滄區滄口重拾經典火鍋店進貨時未查驗食品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及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當事人李滄區滄口重拾經典火鍋店進貨時未查驗食品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及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七百三十三條及一百九十三條、《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29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64元。
5.李滄區迎合宏通源酒水批發超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及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當事人李滄區迎合宏通源酒水批發超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及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七百三十三條及一百九十三條、《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29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64元;4、沒收12瓶牛欄山陳釀白酒。
6. 青島晨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當事人生產的白砂糖經檢驗色值項目不符合其標簽標注的GB/T 317-2018中質量等級為一級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生產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4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00元。
7. 李滄區中防商街凱凱大王化妝品店經營無中文標簽的化妝品案:當事人經營的韓國進口化妝品“????1025”、“????1025”,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山東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魯藥監規〔2020〕8號}—編碼3的規定,在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1025”、“????1025”(各一瓶);2.沒收違法所得720元;3.罰款人民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