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然而,一些不良商家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將此置若罔聞,不惜鋌而走險、違法犯罪,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期,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判處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30日,被告人楊某文、謝某(哺乳期)在東川區家中用脂松香(工業松香)對生豬頭進行脫毛,用亞硝酸鹽對豬頭肉進行提色,并將加工好的豬頭肉在農貿市場銷售,還批發給其他熟食攤位銷售。二人于2021年7月30日被東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當場被扣押用脂松香(工業松香)脫毛的豬頭肉(半成品)1277.4kg、脂松香(工業松香)203.6kg、亞硝酸鹽8kg。經抽樣送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鑒定:脂松香按GB/T8145-2003《脂松香》(5級)標準檢驗合格,系工業松香。被告人謝某批發給其他熟食攤銷售的鹵豬頭肉中分別檢出亞硝酸鹽成分6.4gm/kg、1.1mg/kg、3.3gm/kg。經東川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現場查獲脫毛的豬頭肉(半成品)1277.4kg價值16606元。
法院判決
被告人楊某文、謝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對社會不特定的消費者身體造成極大危害,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后即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文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謝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依法扣押的楊某文、謝某的手機,豬頭肉、工業松香、亞硝酸鹽、鐵鍋一個、鐵鏟一把等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該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ㄒ唬┍桓嫒说男袨椴粯嫵煞缸锘蛘卟粦斪肪科湫淌仑熑蔚?;
?。ǘ┍桓嫒诉`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ㄈ┍桓嫒朔裾J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ㄋ模┢鹪V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ㄎ澹┢渌赡苡绊懝龑徟械那樾?。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提醒
工業松香含有鉛等重金屬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溫作用下給禽畜脫毛會通過禽畜皮膚滲透并殘留在其體內,人體吸收后,會對人體肝臟和腎臟造成傷害,嚴重的甚至會致癌,國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廣大市民朋友,在選擇去毛家畜時,多看看外觀,經工業松香加工過的,在眼睛、耳朵、嘴巴等部位會殘留黑點,而且用了工業松香的,刺鼻氣味較重。群眾利益無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人人都要明白,家家都要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