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登陸海底撈4人中毒,當地市場局的處理堪稱混吃等“死”

2022-05-19 00:00:00   來源:云無心是我微信號

  今天有看到一條視頻新聞,說是成都有海底撈推出了一個新品——河豚。有網友爆料在海底撈吃河豚后4人中毒。
 
  媒體采訪了當地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稱已經“處理”了——市場局的“處理”是查驗了經營者“有資質”,然后“介入”讓雙方協商,并指出如果協商不成建議報警。
 
  工作人員似乎覺得這個處理已經“很完善”了。然而,從食品安全事件的特點出來,這樣的處理簡直是混吃等“死”的典型——只想著息事寧人,難道要等到吃死了人、黨政領導“高度重視”“緊急批示”才認真工作?
 
  河豚是一種較為特殊的食材?,F行法規允許人工樣式的特定品種(暗紋東方豚和紅鰭東方豚)進入市場流通。規范養殖、規范經營的河豚,是安全無毒的。但是,“有資質”只是“規范經營”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安全”或者“免責”的充分條件。
 
  這樣的事故,不是火鍋湯里出現只蝸?;蛘咭环菔巢娜苯锒虄赡菢拥纳虡I糾紛——那樣的糾紛,“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就可以完結。而“食材導致中毒”的事故,遇到可能只是“水下可能還有座冰山”的一塊浮冰,必須要作為“大事件”來對待。
 
  “應該的”處理包括(但不限于):
 
  1、由醫學診斷以及檢驗確定“中毒是否因吃河豚導致”——如果不是,則“河豚案”完結,否則要深究;
 
  2、(與1同時進行)暫停該火鍋店河豚供貨商的所有銷售,通知所有發出的產品都停止食用,直到“排除河豚帶毒”可能后才能恢復;
 
  3、對于該河豚供貨商的產品從養殖、加工、分銷直到餐館的產品廣泛取樣,檢測毒素情況。如果全部“陰性”方可解除解禁,只要有樣品陽性,即認為“存在風險”,確定禁令。
 
  如果經營的餐廳進貨記錄完善,履行了查驗供貨商資質等“買家義務”,那么并不需要承擔中毒者的傷害賠償,而是“先支付賠償”,然后向供貨商索賠。
 
  綜上,視頻中當地市場局的處理,幾乎可以認為是“懶政”。不僅懶,而且隱藏著巨大的公共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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