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曝光價格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2022-07-22 00:00:00   來源:金昌市場監管微信號

  近期,省內部分地區發生疫情后,金昌市市場監管系統嚴格貫徹落實省、市關于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部署,迅速開展市場價格監管工作,加強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械等防疫用品及糧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的價格監管,迅速查辦了一批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案件,保障了全市防疫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F公開曝光一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金昌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和金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金昌市金川路農副公司大樓一樓85號嘉峪關市西部天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金昌惠客生鮮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方便面等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金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金昌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和金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金川區天慶家園西南2門旁金川區張紅云蔬菜水果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蔬菜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金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金昌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和金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金川區22區寶林里寶林東巷033—1號金川區綠之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蔬菜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金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金昌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和金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金三角市場胡家糧行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食用油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金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金昌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和金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金川區武都路綠化局家屬樓金川區美之源果蔬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蔬菜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金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永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永昌縣城關鎮西津家園2-3號商鋪百家鮮生鮮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大肉、食用油等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永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永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永昌縣河西堡鎮河雅路37-2永昌縣河西堡鎮彥迪蔬菜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蔬菜、水果等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永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場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若發現價格違法行為,請保存好相關憑證并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對借疫情防控之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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