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是,為了確保本地生產和進口商品的平等稅收待遇,保護國內生產業和蔗農的正當利益,越南工貿部將對來自老撾、柬埔寨、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緬甸的甘蔗糖(原料系中國產)采取與從泰國進口的甘蔗糖相同的稅率,即47.64%。其中,反傾銷稅為42.99%,反補貼稅為4.65%。
具體是,上述5個國家如果能證明其甘蔗糖的原料不是產于泰國將不被采取反規避措施。
第1514號決定從發布之日起的7天后生效并持續到2026年6月15日。
工貿部表示,采取反規避措施的決定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和各項國際承諾在客觀、透明的調查程序基礎上進行的。調查結果的主要內容已提前送達相關國家管理機構和企業征求意見。
在收集和匯總由有關各方提供的信息和意見的基礎上,調查結果指出,柬埔寨、印度尼西亞、老撾、馬來西亞和緬甸等國企業使用來源于泰國的糖原料來生產食糖并出口到越南是逃避對泰國糖產品采取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行為。
相關各方可根據《外貿管理法》的第 82 條和第 90 條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向工業和貿易部提交申請書,要求該部進行審查反規避措施實施情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