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上海一餐飲店被罰款

2022-10-11 14:47:35   來源:

  違法事實
 
  上海******餐飲店購入1包共100支無品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PP材質),放于自助外帶打包區供顧客自取使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相關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
 
  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徐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餐飲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
 
  負責人:***
 
  經查,當事人店鋪位于上海市徐匯區**********號,主要從事餐飲服務。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0日購入1包共100支無品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PP材質),放于自助外帶打包區供顧客自取使用,貨值金額為14元,由于免費向顧客提供,故無違法所得。截止案發,當事人免費提供顧客使用共53支涉案吸管,剩余47支已自行處理。
 
  我局依法于2022年2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徐聽告〔202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視為放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總計人民幣壹萬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7月2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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