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市場監管局“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暨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2022-10-24 00:00:00   來源:赤峰市場監管微信號

  老有所養、老有所安事關每個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安定。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開展以來,赤峰市市場監管局聚焦與老年人日常消費密切相關的“食品”“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等領域,積極排查涉詐問題隱患,筑牢防范養老詐騙安全屏障,守好老年人的“錢袋子”,呵護老年人的幸福晚年,依法查處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從涉老領域違法案件中選出8起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3月22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以所屬經營門店通過贈送雞蛋、掛面等小禮品的手段,吸引中老年人參加店內體驗“磁療產品”活動,使用暗示、明示“磁療產品”對治療各類疾病的功效進行虛假夸大宣傳,如“只要往磁波共振的儀器上一躺或者一趴,直接就把手術給做了”“磁力線是干什么的呢?是專門來解決根的問題,我們血管堵的問題就是要靠磁力線來解決,包括我們免疫力、抵抗力,包括我們的腫瘤、癌癥”、北京某醫院“在SARS期間使用磁療床救了大量醫護人員,特別是股骨頭壞死的”等,再選擇有購買意向的中老年人集中以會銷形式,銷售不具有調理、改善和治療疾病作用的商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通過有組織、有計劃的套路騙取老年人財物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涉嫌構成犯罪。2022年9月28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二、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12月17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案件線索移送函,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商城上銷售的瑩潤保濕蘆薈膠、多肽維生素C、瑪咖骨多肽3種商品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經查,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商城上發布廣告,推銷宣傳商品性能和效果:瑩潤保濕蘆薈膠使用“美白”“消炎”等特殊功效和醫療用語廣告宣傳,多肽維生素C和瑪咖骨多肽屬于普通食品使用宣稱保健功能廣告宣傳用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2022年1月25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元寶山區某保健食品店無證經營藥品案
 
  2022年6月8日,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平莊鎮市場監管所在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中對保健食品店進行了排查,發現元寶山區某保健食品店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老人兜售品名為“紅曲”(規格3g/袋×60袋/盒、售價每盒598元)的藥品。當事人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法經營。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紅曲藥品17盒(規格為3g/袋×60袋/盒)、沒收違法所得5382元、罰款人民幣151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內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6月15日,紅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內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經查,2022年2月13日,當事人與內蒙古某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定合作協議書,經營蒙奧神膏貼。經營期間,當事人銷售人員按照內蒙古某健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話術內容,通過電話的方式對消費者進行宣傳,冒充用藥指導老師指導客戶使用,聲稱蒙奧神膏貼可以解決骨病問題,能夠達到治療效果。當事人銷售的產品屬于生活類日用品,并非藥品、非醫療器械。當事人通過對蒙奧神膏貼的性能、功能進行虛假宣傳,以達到增加銷量獲得利潤的目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紅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寧城縣某保健品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5月27日,寧城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內蒙古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后,對寧城縣某保健品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制作宣傳彩頁和宣傳海報對道圣康膜冷敷凝膠進行了廣告宣傳,廣告內容未經有關部門審查,在廣告內容中,含有“一個療程,痛癥無蹤”等表示功效、安全性斷言或保證的廣告語。同時,該廣告內容與道圣康膜冷敷凝膠醫療器械備案信息不符,該產品并不完全具備當事人宣傳的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寧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
 
  六、赤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11月27日,赤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以文章的形式對普通日用品進行廣告宣傳,廣告中表述“御妃貼是虛寒的克星,因此有宮寒痛經、月經不調、子宮肌瘤等婦科疾病的女人尤其需要”等內容,廣告中包含醫療用語,并涉及疾病治療等功能描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2022年2月,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寧城縣某水產品商店未明碼標價銷售食品案
 
  2022年5月25日,寧城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打擊整治養老詐騙有關線索轉辦函后,立即組織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2020年1月份開始銷售以“仙海島”系列產品為主的預包裝食品,在店內待售的“仙海島深海群藻、仙海島沙蟲海腸海星液飲品、將軍安蛹蟲草液飲品”三種食品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價目表,也沒有制作標價簽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信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寧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林西縣某特產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7月7日,林西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執法人員對林西縣某特產店網店上發布的廣告進行了核查。經核查,當事人在其產品推介中包含“有以下情況選擇我就對了,想要補充營養,想要好胃口,想要好睡眠,想要調理身體”的內容,暗示產品具有調節睡眠、調理身體的保健作用。經核實,該產品為普通食品,當事人在廣告中宣傳其具有保健功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林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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