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2022年,濟寧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嚴真細實快”作風,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集中優勢兵力,精準重拳出擊,依法嚴厲查處18類違法行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強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F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濟寧市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郭某某限制從業資格處罰案
2022年10月27日,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郭某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同時將郭某某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當事人銷售聲稱壯陽功能的食品非法添加禁用藥物的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金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經審查,當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屬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情形。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通過對符合規定的違法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有利于促進食品經營者存戒懼、知敬畏、守規矩,提升守法誠信經營意識,有利于震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大力營造良好消費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是民生領域查辦“鐵拳”行動中,對當事人因食品違法犯罪,認定其行為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對當事人實施了限制從業資格懲戒處罰,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落實了“處罰到人”原則,體現了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
案例二 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某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2022年6月14日,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兗州區某某食品商行經銷食品虛假宣傳品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的線索,對濟寧市兗州區某某食品商行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以會銷方式面向老年人銷售食品,在商品系普通食品,產品本身不具備疾病預防作用的情況下,虛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虛構所獲榮譽,在其會銷過程中播放宣傳視頻宣稱該產品具有藥用價值、疾病治療、疾病預防作用的不實描述,以此招徠顧客、推銷自己銷售的普通食品,當事人進行與所售商品真實性能、曾獲榮譽不符的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對其他在售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處罰。
此類案件當事人抓住老年人防范能力差,追求健康的心理,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針對這一情況,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管局拿出最大力度、最強措施,重拳打擊養老詐騙違法行為,在嚴格執法辦案的同時,開展進小區現場說法、以案說法的宣傳活動,使人民群眾增強了防詐意識,對違法者形成了強有力的震懾。在日常監管中,加大巡查力度,堅決遏制養老詐騙違法蔓延的勢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某茶葉店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茶葉案
2022年6月10日,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某茶葉店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茶葉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5日,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兗州區某某茶葉店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店經營的“云龍茗韻淳品普洱茶茶餅”,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為GB/T22111-2008,生產日期為2005年3月10日,該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在執行標準發布日期之前,上述產品涉嫌標注虛假的生產日期。經查實,當事人經營的“云龍茗韻淳品普洱茶茶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濟寧市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處罰。
中國人有飲茶的習慣,茶葉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日常消費品,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普洱茶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大眾的歡迎,年份越久遠的普洱茶價格越高。有些商家為了追求高利益,利用各種方法將普洱茶做舊,本案就是采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方式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年代久遠的普洱茶。對此類案件依法嚴厲打擊,震懾假冒偽劣違法行為,對維護民生利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重大意義。
案例四 濟寧高新區市場監督局查處拼多多平臺“防彈變瘦咖啡”店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3月25日,濟寧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拼多多平臺“防彈變瘦咖啡”店鋪經營者張*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移交公安機關。
濟寧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材料,舉報拼多多平臺“防彈變瘦咖啡”店鋪銷售聲稱減肥功能的防彈咖啡涉嫌含有違禁成分“西布曲明”物質,依法對拼多多平臺“防彈變瘦咖啡”店鋪經營的“專利徽章”、“SO吧”和“纖SO坊”防彈咖啡進行網絡食品安全抽檢。經檢驗,“專利徽章”、“SO吧”和“纖SO坊”防彈咖啡三種樣品均含有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食藥監辦?;痆2012]33號)中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當事人張*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第一款的立案追訴標準,涉嫌構成犯罪,濟寧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移交公安機關。
本案案涉食品摻有有毒有害的禁用物質,損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有力打擊和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凈化了消費環境,化解了潛在的安全隱患,極大地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案例五 嘉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百貨有限公司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2年7月30日 ,嘉祥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嘉祥某百貨有限公司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13日,嘉祥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嘉祥某百貨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在該公司經營的超市內食品銷售貨架上隨機抽取“達利園”手撕面包和科龍堡1664紅果果味啤酒,當事人不能提供采購兩樣食品的供貨商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報告。執法人員當場對該店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給予當場警告處罰。2022年7月20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公司在整改時間內未完成整改事項,檢查仍然未能提供食品供貨商的許可證以及食品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嘉祥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進貨查驗義務是食品經營者需要履行的重要義務,如果經營者能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等法律規定的義務,即使其購進的食品發生了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也可以免予受到行政處罰。因此,食品經營者應該嚴格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經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把好進貨關,合法合規經營。
案例六 梁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山東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2年6月6日,梁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山東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5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梁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山東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銷售的水晶蒜王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產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判定產品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和異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梁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檢測結果,利用檢測結果開展預警,為監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確保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各級政府、有關監管部門的法定責任,要不斷加大監管力度,通過增強生產經營者的外部約束力,促其內部自身管理能力穩步提高。同時,也需要全社會來關心維護食品安全。
案例七 濟寧太白湖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進貨驗記錄制度及銷售標簽標識“瑕疵”食品案
濟寧太白湖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進貨驗收記錄制度及經營標簽標識“瑕疵”食品行為依法給予警告處罰。
2022年6月14日,收到山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的米線辣椒油營養成分表鈉標識為143毫克,鈉參考值標識769%,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有關標簽標識的規定。經查實,當事人購進、銷售的米線辣椒油外包裝袋標簽營養成分表中鈉的營養素參考值應為7%,誤計算為769%并印制食品包裝袋標簽上,上述營養素參考值標示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認定為食品標簽有瑕疵。當事人采購食品僅查驗并留存了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沒有及時記錄上述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等內容,沒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構成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法行為。濟寧太白湖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作為主體責任人,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并做好記錄,對標簽標識認知不夠嚴謹,經營過程中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學習領會不夠深入,需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從監管層面來說,監管部門仍需繼續加強對各業態經營主體單位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和加大日常監管頻次,督促各經營單位遵紀守法依法依規經營。同時因基層監管任務繁重,監管人員數量儲備不足,監管力量相對薄弱,導致監管力度不夠,仍需加大執法辦案行政處罰力度,從而對各類違法行為形成強有力的威懾力。
供稿 | 市局法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