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餐飲店將過期的酸蘿卜作為餐前小碟給食客食用被罰款5萬元

2022-12-21 09:58:23   來源:

  違法事實
 
  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從事餐飲經營活動,2022年9月2日對其檢查時查獲過期食品:預包裝食品“老壇泡酸蘿卜”2 袋,規格:400g/袋,生產日期2020年8月26日,保質期9個月,包裝完整。該食品用于分裝為餐前小碟免費提供給就餐消費者食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及時進行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處罰結果
 
  罰款 50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浦處〔2022〕**********號
 
  當事人: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號
 
  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號從事餐飲經營活動,2022年9月2日對上述經營地址檢查時查獲過期食品:預包裝食品“老壇泡酸蘿卜”2袋,規格:400g/袋,生產日期2020年8月26日,保質期9個月,包裝完整,涉案商品貨值金額共計33.8元。該食品用于分裝為餐前小碟免費提供給就餐消費者食用,故當事人無違法所得經營額和違法所得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由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等證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及時進行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之規定?,F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50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伍萬(大寫)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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