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通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肉制品專項檢查中發現,新景鄉大寨村通渭縣某某飯莊后廚冰柜中經營的牛肉未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也未索取供貨方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023年4月27日,執法人員將該牛肉進行了取樣,通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檢驗,2023年5月9日,經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所檢項目均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標準鮮凍畜、禽產品》、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標準要求。
該飯莊經營的牛肉未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通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目前,該案件正在辦理當中,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牛羊肉上市經營必須經過定點屠宰和檢驗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后方可銷售,各餐飲服務單位要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購牛羊肉及其制品。下一步,通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組織開展肉制品專項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同時,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通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0日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之規定。
來源:通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