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法規規定了關于動物源性食品中禁用/不允許物質殘留的行動參考指標(RPA)的制訂規則,RPA應根據格魯古亞認可實驗室可檢測分析確定的最小值來確定,并根據檢測水平定期修訂,評估RPA的安全性,應使用風險評估的科學方法,評估該物質的毒性活性及食品的攝入量等因素;
2動物源性食品中相關物質殘留檢出超過RPA,則不符合格冬古亞標準法規要求,不得進入食品鏈;
3.當檢出相關物質時,不論其高于或低于RPA,均應進行后續調查,確認或消除使用禁止/不允許的物質的懷疑,如確定存在違規使用行為,則可采取多項控制措施,消除風險,在對同一食品經營老采取控制措施期間,反復檢出違規使用禁用物質情況,還應向原產國主管部門通報;
4.附件列出了幾種物質的RPA,包括氫霉素0.15起g/kg,孔雀石綠0.5ug/kg, 硝基失喃及其代謝物0.5賀,對于還未堿定RA的結晶冀,制定了執行方法的最低要求,在魚的肌肉組織中不超過0.5u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