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檢環節病原微生物風險識別分類
食品病原微生物種類
依據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抽檢環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包括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謝大腸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克羅諾桿菌(阪崎腸桿菌)。除以上病原微生物之外,食品檢驗過程中還會涉及志賀氏菌、產氣莢膜梭菌、糞大腸菌群、蠟樣芽孢桿菌、空腸彎曲菌、β型溶血性鏈球菌、大腸埃希氏菌O157:H7/NM、肉毒梭菌等其他類型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分類依據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于2023年8月18日發布了新版《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目錄》,對病毒、細菌、放線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及真菌的危害程度分類和實驗室等級要求進行了規定。其中涉及病毒(包括阮病毒)167種;細菌、放線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體及螺旋體共190種;真菌151種。
查詢目錄對前述食品檢驗環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進行歸類:


從以上歸類表中可以發現,食品檢驗環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一般被定級為“第三類”,即病原體通常能引起人或動物的嚴重疾病,但一般不會發生感染個體向其他個體的傳播,并且對感染有有效的預防和治療措施。
食品病原微生物檢驗環境要求
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檢驗應具備相應的環境設施和設備,并達到國家相關標準或規范要求。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依據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BSL-1)、二級(BSL-2)、三級(BSL-3)、四級(BSL-4),其中三級和四級實驗室可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實驗室要求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頒發相應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有效期5年)。一級和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并且目前不需要經認可或審批,一般的食品微生物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均具備此類環境和設施要求。二級實驗室安全實驗室(BLS-2)可對上述表中提到的食品類病原微生物進行實驗活動。
GB 19489-2008《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對不同級別生物防護等級實驗室的適用范圍做了規定:

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統計,截止2022年,全國已有從事人間傳染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的P3(三級)、P4(四級)實驗室63個,P2(二級)實驗室4.6萬個。根據《高級別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5年)》要求,進一步提高我國高級別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的建設水平,增強生物安全科技自主創新能力。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級劃分及參數要求
食品中病原微生物的檢驗環境及設施要求參照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GB 19489-2008《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50346-2011《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 50073-2013《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 50591-2010《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標準和規范內容。
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無菌藥品 附錄”對潔凈度等級劃分:

參照IS014644-1潔凈室空氣潔凈度等級標準劃分:

參照GB 50591-2010《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對潔凈室潔凈度確認周期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