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食用農產品照明設施的提醒告知書

2023-11-21 10:20:48   來源:宣城市場監督管理微信號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從2023年12月1日起,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為進一步落實《辦法》的規定,現提醒告知如下:
 
  一、開展照明設施自查自糾
 
  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要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使用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的照明設施進行自查自糾,如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統一督促、及時更換照明設施,必須使用接近自然光線的照明設施,使生鮮食用農產品呈現出自然顏色。
 
  二、依法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施行之后,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設施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施行后,消費者若發現有違反《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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