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元錢一斤的白酒,在家庭小作坊中被灌入名酒酒瓶,經過包裝、貼防偽貼等一番折騰之后,竟然成為知名暢銷白酒。在該作坊內,公安機關查扣假冒白酒近百箱。經法院審理,參與假冒名酒制造和銷售的梁某、王某分別獲刑1年和10個月,并處罰金。
45歲的梁某是任城區唐口街道某村的農民,只有小學文化的她于2014年初自認找到了一條發家致富的捷徑。其通過購買外包裝箱、酒瓶、防偽貼、產品合格證、打碼器等物品,在自己家中與王某某(另案處理)將某品牌低價白酒灌裝成金水晶心酒、紅太陽一帆風順酒等注冊商標商品。之后,包裝好的白酒由王某負責運輸并銷售。
去年12月15日11時許,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食藥環大隊民警在任城區一混凝土公司,將正在進行運輸并銷售冒牌金水晶心酒的王某抓獲,并當場查扣冒牌金水晶心酒34箱(鑒定價值為19040元)。
當日12時許,公安機關對王某某、梁某等人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的窩點進行了搜查。在梁某家中,當場扣押冒牌紅太陽一帆風順酒60箱(鑒定價值為17400元),并在王某某、王某的家中等處發現并查扣了制造侵權產品的原料白酒及包裝材料等物品一宗。經山東濟寧心心酒業有限公司、山東紅太陽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書認定,所有被查扣的白酒均為假冒上述廠家注冊商標的產品。
任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王某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直接實施犯罪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最終,任城區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條文判決:梁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王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