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管結合規范“三小”
湖北省的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數量眾多,一方面,它們方便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在擴大就業和促進創業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三小”生產經營條件簡單、質量安全控制水平低,食品安全問題較為突出,長期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管依據和監管措施。為此,條例重點對“三小”管理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全面建立面向“三小”的管理制度,對小作坊、小餐飲實行小作坊生產許可和小餐飲經營許可,對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制度;二是提出生產經營要求,除一般性生產經營要求外,鑒于“三小”生產經營條件有限,對部分質量要求高的食品限制其生產經營;三是加強食品攤販的管理,規定食品攤販應當在指定的經營地點、確定的經營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在確定的區域和時段經營進行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四是明確了政府的服務職責,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對“三小”進行綜合治理,統籌規劃、建設、改造其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設施,幫助其改善生產經營環境等。
聚焦百姓關注突出問題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就老百姓普遍關注的食品安全焦點問題作出了回應:
食品安全的追溯管理:一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二是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三是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運用物聯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追溯體系,對食品生產、貯存、運輸和銷售等環節進行全程質量控制和追蹤。
針對保健食品現場會銷問題規定:一是從事保健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并在許可的范圍、地點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二是規定以會議或者講座等形式宣傳推介保健食品的,不得作夸大功能、虛假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宣傳,不得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進行現場銷售;三是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對于違法進行保健食品現場會銷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按照貨值金額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食品網絡銷售問題規定:一是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資質提出要求,規定其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在其網站明顯位置公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以利于消費者進行監督;二是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食品安全檢查、違法行為處理、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三是加強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核查,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監督管理與社會參與
為充分調動公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有效手段。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安全狀況和信用信息等,確定監管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和獎懲機制。條例規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作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審批和日常監管的重要參考。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向社會進行披露,并按照規定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聯合懲戒。三是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時,可以將其違法事項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張貼公布。四是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平臺,實行食品安全信息公開與發布制度。五是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咨詢、投訴舉報平臺,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受理處置制度,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到食品安全的監督行動中來。
條例除適用上位法規定外,主要對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紤]到“三小”具有“小、散、低”的特點,條例視不同的情形分類進行了規定,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強化教育和引導功能,如未取得小作坊、小餐飲許可或者食品攤販登記卡的,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予以處罰。對于嚴重違法的行為,如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違法生產、經營禁止性食品的,進行嚴厲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同時,針對湖北省一些有特色的規定,如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相關制度等行為也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