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與某貿易公司、某食品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李某某在京東商城網上京東超市購買“五分文”牌皂角米貴州雙莢雪蓮子208g十二罐并支付貨款。后李某某委托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皂角米進行檢測,結果為二氧化硫殘留量0.84g/kg,結論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李某某主張退款并十倍賠償。該商品生產分裝商為某食品公司,銷售者為某貿易公司。某食品公司也兩次委托檢測公司對不同批次同款商品進行檢測,結果合格。李某某因網絡購物引起的糾紛并以李某某起訴的案件較多,涉食品、服裝等商品,且購買商品數量較多,均主張商家承擔懲罰性賠償。
法院認為,李某某主張皂角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所提供的單方自行委托檢測報告與林氏公司自行委托的同產品檢測意見相左。李某某表示食用該皂角米后,出現胃酸等情況,曾購買藥物服用,但未提供證據,亦無法證明與服用皂角米有關聯,李某某曾分別在京東和天貓購入大批量的皂角米,并均以皂角米二氧化硫超標訴訟要求賠償,已并非普通的生活消費需求。結合李某某在多個法院以產品質量問題訴訟的案件來看,其并非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具有牟利意圖。法院對其十倍賠償訴請不予支持。
提示
食品安全法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規定了按價款十倍賠償的條款是為了保護一般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益。法院并不支持將此種保護性規定作為牟利手段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