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網消息(記者 吳寧寧) 本月起,存在11種嚴重失信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藥品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使用、檢驗檢測等機構,將被列入“黑名單”。在省食藥監局近日印發的《福建省食品藥品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悉,該規定所稱食品藥品嚴重失信“黑名單”指因食品藥品嚴重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主體名單,包括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藥品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使用、檢驗檢測等機構,以及依法受到市場和行業禁入的相關責任人員名單。
根據規定,存在11種嚴重失信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藥品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使用、檢驗檢測等機構,應當列入“黑名單”。這11種情形分別是: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被吊銷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被撤銷產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拒絕、阻撓、干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受到行政處罰的;因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篡改經批準的醫療器械廣告內容的,被撤銷醫療器械的廣告批準文件的;檢驗檢測機構違反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其他依法應納入“黑名單”的情形。
那么,如果被列入“黑名單”,將會有什么后果呢?規定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對列入“黑名單”的嚴重失信主體采取下列監管和懲戒措施: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密日常監督檢查頻次,提高風險管理等級,至少每半年對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出廠檢驗、企業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監督檢查;依法禁止或限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責令定期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對嚴重失信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