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 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2017-10-23 14:11:19   來源:

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

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為規范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與受理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2016年修正本)第九條第二款: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并公示。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暫行規定》第三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經與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工商部門同級的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第七條: ?企業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時,應當向與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工商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加蓋單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支付購糧款的資金籌措能力證明(包括所有者權益余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余額,以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日前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為依據;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款證明等);

(五)倉儲設施的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合同;

(六)有關檢驗檢測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用于檢測雜質、水份、溫度等指標的儀器設備和計量秤),或者委托檢驗檢測的合同、協議。

(七)倉儲保管、質量檢驗人員證明材料。

(二)自由裁量權基準

1.口頭申請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不屬于糧食局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受理。不能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受理。

5.無論受理與否,審核機關都應當向申請者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審查與決定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以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九條第二款:“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并公示?!?/p>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發糧食收購許可證并進行公示;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告知申請者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自由裁量權基準

1.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形式審查。申請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查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實地核查(限5個工作日,不計算在承諾辦結時限內)。

3.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發予以許可意見,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并進行公示。

4.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將其申請材料退回,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者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許可撤回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二)自由裁量權基準

1.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廢止的,可以撤回收購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的,根據修改后的規定,采取相對應的處理措施。

2.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經過聽證認為需要撤回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可以撤回許可。

四、許可撤銷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自由裁量權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糧食收購許可決定的審核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

1.審核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第一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審核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第二款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五、許可注銷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蛘呷∠Z食收購資格: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

(二)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

(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

(四)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

(五)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

(二)自由裁量權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審核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注銷手續:

1.被許可的企業依法終止的;

2.糧食收購許可證被依法取消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糧食收購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糧食收購許可的其他情形。

六、許可有效期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3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滿前90天之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該《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發放新的《糧食收購許可證》;不準予延續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二)自由裁量權基準

期滿自動失效。需要延續的按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七、釋疑

本制度由貴港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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