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啤酒拒絕履行法院判決認定 重慶嘉威提起訴訟

2023-12-09 11:08:37   來源:食界網

       升啤酒銷售費用為標準進行承擔;重慶嘉威應在次月的10日前向重慶啤酒支付上月應承擔的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支付期限約定的變更

       重慶嘉威的相關資料顯示,雙方在銷售費用支付方面經歷了多次溝通和調整,而重慶嘉威均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進行支付。2018年9月,為了促進雙方的合作,重慶啤酒與重慶嘉威達成了2018年7月后的銷售費用按半年結算一次、并延遲半年支付的新約定,重慶嘉威在此后均按照與重慶啤酒達成的約定支付時間按時向其支付銷售費用。

重慶啤酒的兩次敗訴

       2021年1月,重慶啤酒提起訴訟,以重慶嘉威違反《包銷協議》約定、未“按月支付”銷售費用為由,請求重慶嘉威支付銷售費用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2021)渝0104民初1814號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已達成了“2018年7月后的銷售費用半年結算一次,并延遲半年支付”的新約定,重慶嘉威因支付期限尚未屆至故不支付銷售費用并不構成違約。

       重慶啤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2021)渝05民終10247號終審判決,現已生效。

重慶啤酒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義務

       一、二審兩級法院均認定雙方已達成了“2018年7月后的銷售費用半年結算一次,并延遲半年支付”的新約定。但是,面對已生效判決的上述認定,重慶啤酒卻直接選擇了予以無視,拒絕繼續履行約定義務。

       在未經重慶嘉威同意的情況下,重慶啤酒從2021年1月起單方面在其每月應付重慶嘉威的包銷啤酒價款中直接扣除上月產生的重慶嘉威應付但未到支付期限的銷售費用并非法予以抵銷,導致重慶嘉威未能按時收到全部的包銷啤酒價款。重慶嘉威多次提出異議,但重慶啤酒拒不糾正,一直實施違法的扣留行為,導致重慶嘉威利益持續受損。

       不僅如此,在2018年至2021年6月的年報和半年報中,重慶啤酒均按照雙方達成的上述約定將對應半年度的銷售費用計入"其他應收款",但在確認上述約定有效的終審判決生效后,重慶啤酒自2022年1月起在隨后的年報和半年報中反而不再披露對重慶嘉威存在的"其他應收款"。此外,在相應的年報及半年報中,重慶啤酒故意隱瞞判決書中確認的“2018年7月后的銷售費用半年結算一次,并延遲半年支付”這一約定事實,反而欲蓋彌彰,以“本案終審判決確認了重慶嘉威應向本公司支付銷售費用的義務”為名向公眾進行虛假披露。

重慶嘉威無奈起訴重慶啤酒

       針對重慶啤酒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義務的行為,重慶嘉威無奈只能起訴重慶啤酒,訴訟請求為:一、判令確認被告自2021年1月起將其向原告支付包銷啤酒價款的債務與原告向其支付啤酒銷售費用的未到期債務抵銷的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并向原告返還截止判決生效之日未到期的銷售費用暫計20,846,684.79元(暫計為截至2023年11月未到期銷售費用金額,最終以判決生效之日未到期金額為準);二、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銷售費用半年結算一次,并延遲半年支付”的約定,不得擅自將其向原告支付包銷啤酒價款的債務與原告向其支付啤酒銷售費用的未到期債務抵銷;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違反“銷售費用半年結算一次,并延遲半年支付”的約定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暫計1,829,638.53元(以每次抵銷金額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暫計至2023年11月前每期銷售費用到期之日,未到期的暫計至2023年11月30日);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重慶嘉威認為,重慶啤酒的種種行為不僅違反了雙方達成的上述約定,也違背了基本的商業誠信原則。在本次訴訟中,重慶嘉威始終堅持依法依規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和糾紛,也希望重慶啤酒能夠嚴守契約、遵守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義務、尊重法治,盡快糾正自身的違法違約行為,繼續履行約定義務。

       或許本次訴訟將會是對嘉士伯一直標榜的契約精神的一次靈魂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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