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質量報訊
??(佘學軍記者 周代明)6月25日,消費者郭先生在蓬溪縣赤城鎮上河街某超市購買了一袋某品牌“高鈣營養奶粉”,商品標價是34.5元,但超市實際上收取了37.5元。郭先生認為不合理,與營業員理論,營業員稱條碼上的標價就是37.5元。消費者認為商家有故意欺騙消費者行為,遂向蓬溪縣消委會芝溪消委分會投訴。
??芝溪分會工作人員接投訴后,立即進行調查。通過現場調查,超市在商品上標價34.5元是事實,存在虛假標價,屬于欺詐。工作人員一方面對商家虛假標價行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超市整改;另一方面對消費者的投訴進行調解。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痹谡{解中,消費者以寬容的態度,要求超市賠償300元。
??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最終,該超市向郭先生道歉,并愿意支付郭先生要求的300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