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體飲料標注不符 網店被訴十倍賠償

2017-03-10 09:06:39   來源:千龍網

據北京法院網消息,認為所售固體飲料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商品,徐先生將廣州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服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商務服務公司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近日,北京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上訴案。

2016年8月23日,徐先生從商務服務公司在天貓經營的保健食品專營店購買了5瓶單價為162元的天然奈氏力斯魚膠原低聚肽粉(固體飲料),支付貨款共計810元。該商品外包裝營養成分表載明:能量1502千焦(kj)/每100克(g),營養素參考值18%;蛋白質12.0克(g)/每100克(g),脂肪2.0克(g)/每100克(g),碳水化合物72.2毫克(mg)/每100克(g),鈉300毫克(mg)/每100克(g)。徐先生就涉案商品申請退貨,商務服務公司已退還其涉案商品貨款810元。

后徐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收到貨物后,發現涉案商品外包裝載明的營養成分表標注的能量值為1502千焦/100克,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折算的涉案商品能量值為279千焦/100克。涉案商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務服務公司解除合同、退款及賠償。商務服務公司未答辯。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解除徐先生與商務服務公司的買賣合同,徐先生退還商務服務公司涉案商品,商務服務公司支付徐先生8100元賠償金,駁回徐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商務服務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庭審當天,經法院傳票傳喚,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均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庭經審查依法作出裁定,案件按上訴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第23條規定,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在人體代謝中產生的能量的總和。并規定了各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系數,其中蛋白質的折算系數為17kj/g、脂肪的折算系數為37kj/g、碳水化合物的折算系數為17k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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