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謝女士撥打本報熱線反映,她3月11日在市內某大型超市買了一瓶飲料,19日晚喝完后沒多久就開始肚子疼頭暈眼花,看了飲料生產日期發現,自己買的那天正好是保質期最后一天,一夜沒睡好的她去找超市理論時,工作人員態度惡劣,希望晚報幫忙報道此事并提醒消費者買東西時注意看生產日期。
記者出擊
喝完飲料頭暈惡心
“19號晚上我睡了一會兒覺得口渴,就拿出前幾天買的飲料喝了大半瓶,接著又睡了,結果沒多久就被肚子疼醒了,起來上廁所時頭暈、惡心,我拿出飲料瓶看了一下生產日期,當時就驚呆了,瓶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3月11日,保質期12個月,正好我買飲料那天是保質期最后一天?!敝x女士告訴記者,自己買東西的這家超市規模很大,她經常在此購物,也很信任里邊賣的東西,當時沒看生產日期直接拿上就走了,沒想到竟然拿到了一瓶臨界期飲料,而且她是正價買的,買時并沒有發現商家標注任何提示字樣。
超市:咋證明是喝這瓶飲料喝出的問題?
謝女士說,3月20日她拿著當時的購物小票和剩下的飲料去找超市理論。沒想到超市工作人員不僅不負責,還特別蠻橫地告訴她,他們超市沒有賣過期產品,購物小票只能證明她在這里買過這瓶飲料,然而一個批次那么多的飲料只有一個條形碼,因此并不能證明她喝的這瓶就是當時買的那瓶,也不能證明她就是喝飲料生病的。對于這種說法,她表示難以接受,難道自己只能這樣吃個“啞巴虧”算了?
隨后,記者采訪了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荊東風,荊東風告訴記者,由于超市在賣這瓶飲料時雖然是臨界期,但是沒有過期,因此就不屬于違規。加上謝女士已經打開了飲料瓶并喝了一部分,很難證明開封后的飲料沒有受到影響產生變化,也就失去了證據價值,想以此追究超市責任不太可能。因此需要提醒消費者,到超市購買產品一定要看生產日期,并保存好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