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連買兩瓶過期醬料索賠兩次 法院:索賠目的明顯支

2016-03-17 14:10:13   來源:珠江晚報

  一名消費者接連兩天購買了兩罐過期醬料,在前后兩天向法院分別提起訴訟,要求商家賠償共計1000元。法院審理認為,該消費者的行為與一般消費行為不符,索賠目的明顯,最終認定商家賠償人民幣500元,駁回另一訴訟請求。

  事由: 接連買過期商品索賠兩次

  2015年8月10日,梁某在我市某業百貨公司內購買1包價值8元的許氏大醬。梁某回家后發現該許氏大醬的外包裝上有兩個生產日期,一個是某業百貨粘貼標簽上印有的生產日期2014年9月2日,另一個是產品原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7月8日。梁某認為商家明顯刻意隱藏實際生產日期,并篡改生產日期的行為惡劣,通過查詢相關法律法規,發現該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隨后,梁某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業百貨退還貨款人民幣8元,賠償人民幣500元,賠償交通費人民幣100元及賠償誤工費人民幣200元。

  香洲法院在審理該案期間,發現梁某在購買醬料的第二天,即2015年8月11日再次前往某業百貨購買了同類產品“許氏大醬”一包,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與上述案件一致,均是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貨款、賠償500元及相關損失。最終,香洲法院判決某業公司向梁某退還8元,賠付500元。對于梁某提起的另一訴訟案,香洲法院只是支持其要求退還貨款8元的訴訟請求,駁回其要求賠償500元的訴訟請求。

  審理: 消費者索賠目的明顯

  香洲法院審理認為,某業百貨銷售過期食品,且在涉案商品上粘貼虛假的生產日期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給予賠償。但是,梁某對于同一商品通過分別結賬的方式提起多個訴訟,要求多次賠償,與一般消費行為不符,索賠目的明顯。因此,香洲法院認定梁某的購買行為具有連貫性及統一性,應按涉案同類產品的總價款計算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梁某購買的2包“許氏大醬”的總金額為16元,某業百貨應當按該價款并增加三倍進行賠付,因2包“許氏大醬”總價款的三倍不足人民幣500元,因此判決某業百貨向原告賠償人民幣500元。

  相關鏈接香洲法院: 食品消費維權案增加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以及最高院關于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實施,香洲法院受理的食品消費維權案件數量呈現明顯上升趨勢。2015年香洲法院受理食品消費維權小額訴訟案件175宗,比2014年的26宗相比,此類案件受理數量增長接近六倍。

  法官提醒要合理訴訟 勿浪費資源

  《最高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案件的規定》第三條明確了知假買假者可以消費者身份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提高了對商家的懲罰性賠償標準,所以有少數消費者選擇食品為打假對象,提起大量民事訴訟。法官表示,現有的法律法規加大了對經營者的懲罰力度,保障了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但是,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也要合理訴訟,避免提起大量不必要的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記者 龐曉丹 通訊員 黃蘊磊 鄧雯 黃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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