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煙臺6月27日訊 (通訊員 林斌 記者 王瑜) 好好做著小飯店的生意,偏偏就為了省買鹽的錢,在明知工業鹽不能用作飲食后,還把食用鹽換成工業鹽。近日,使用并銷售工業鹽的張某某夫婦被蓬萊警方抓獲,目前,該案已移訴檢察機關。
龍口籍張某某、孫某某夫婦在蓬萊經營著一家小飯店,主營蓬萊小面和炒菜。去年冬季的一天,有一對開著藍色小貨車的夫婦來到他們的飯店,向他們推銷一種“便宜鹽”(經檢驗機構檢驗,該鹽為工業鹽),這種“便宜鹽”用白色尼龍袋包裝,一袋凈含量有50KG。孫某某得知該“便宜鹽”價格比平時購買的小袋食用鹽要低很多,可以省去更多的成本,在貪圖便宜的心理作祟下,她購買了兩袋該“便宜鹽”。在飯店廚房內食用鹽用完的情況下,就會將該鹽拿出頂替使用。孫某某明知該“便宜鹽”不是用于食用的“好鹽”,也知道食鹽是國家專營的,不能通過這種不正規的渠道購買,卻還是在小利益的驅動下,不履行保障顧客食品安全的義務,在其夫婦經營的飯店內使用該鹽煮面、腌制咸菜,并對外銷售。
2016年6月20日,蓬萊市公安局食藥環偵大隊民警在發現線索后,深挖線索開展打擊行動。民警扣押了該店內未使用完的工業鹽,并送到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鑒定,該鹽為工業鹽。該夫婦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立案偵查。經過民警縝密偵查、嚴密訊問,該夫婦對使用工業鹽的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該案已經移訴檢察機關。
法條速遞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