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認為售賣者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檢方認為量刑太輕抗訴
??“食用假冬蟲夏草 一家人重金屬中毒”追蹤
??閩南網6月9日訊 吃了冬蟲夏草燉瘦肉的湯,漳州市區的王女士一家三口先后出現頭暈、嘔吐、手不住顫抖等癥狀,被緊急送醫。原來是因為冬蟲夏草里鉛、鎘、砷、汞等重金屬嚴重超標(本網曾報道:滋補店售含重金屬假冬蟲夏草 一家人食用后中毒)。
??昨日,海都記者獲悉,薌城法院以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售賣者于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不過,薌城檢察院認為王女士一家食用的冬蟲夏草致一人輕傷,法院對于某的量刑太輕。檢察院向漳州中級人民法院抗訴,目前案件已經受理。
??去年8月27日,薌城檢察院以銷售劣藥罪、銷售假藥罪對于某提起公訴。法庭上,于某供認,斷節的冬蟲夏草是其從到漳州銷售的廣東藥材批發商處購進的,賣給王女士24克。
??案發后,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從于某經營的滋補行查獲325克斷節冬蟲夏草,經鑒定有285克為假藥。
??薌城檢察院指控稱,從于某處扣押的兩種斷節冬蟲夏草部分是劣藥,部分是假藥;而經福建省藥品檢驗所藥品檢測,從于某扣押的兩種斷節的冬蟲夏草砷等重金屬及有害元素超過規定標準。
??王女士一家三口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從重追究于某的刑事責任。
??薌城法院一審認為,指控于某構成銷售假藥、銷售劣藥罪定性不當,指控不成立。判令于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賠償王女士一家經濟損失1.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從于某處購買冬蟲夏草的目的是補身體,并沒有以治療為目的,冬蟲夏草也沒有特定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故對于食藥同源物質在沒有明確以治療為目的的情況下,應按食品認定。于某從非法渠道購買冬蟲夏草,且未能提供正規的進貨及銷售文件,且其被查扣的冬蟲夏草經漳州市藥品檢驗所檢驗,存在粘接而成的情形,卻仍然在店里進行銷售,而涉案的冬蟲夏草經相關部門檢測,存在重金屬超標,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肌體健康。故可認定于某對購進的冬蟲夏草存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主觀上存在放任的故意,應是明知的。(海都記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