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

2016-06-04 18:29:14   來源:東亞經貿新聞

  近日,吉林省政府法制辦發布公告,就《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6年6月20日,公眾可通過來信以及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見。電子郵箱:jlsfzbxzfzc@163.com;通信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1485號省政府綜合樓,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行政法制處;郵編:130051。

  保健用品生產批準證書不得涂改、倒賣

  據悉,該征求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和反映保健用品生產銷售中的違法行為。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準證書》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申請換證。逾期不申請,或者再申請未被批準的,原批準證書作廢。保健用品生產批準證書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通過現場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發給保健用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上填寫保健用品具體類別。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保健用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檢驗和銷售記錄,并保存至保健用品有效期屆滿后一年。

  保健用品名稱不得使用人名、地名

  保健用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夸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保健用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注明產品名稱、產品配方、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規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項、貯存方法、執行標準、衛生許可證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生產企業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生產日期、有效期。

  保健用品的標簽、說明書必須同保健用品批準證書內容一致,產品說明書、小包裝、標簽中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符合產品質量要求和國家及地方質量管理規定,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禁止在標簽、說明書中宣稱具有功能主治、適應癥、治療功能或藥用療效等。保健用品應當在產品的外包裝(含標簽、產品說明書等)標注“吉林省保健用品”字樣。

  發現有嚴重不良反應的

  企業負責召回不合格產品

  對已經取得生產批準證書的保健用品,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不良反應的,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后撤銷其產品批準證書;企業負責召回不合格產品,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監督銷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健用品批準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未經批準轉讓保健用品批準證書的;2.擅自改變產品名稱、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生產場地、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以及生產批準證書記載的其他內容的;3.保健用品生產企業將未經檢驗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產的;4.將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保健用品出廠銷售的。

  東亞經貿新聞記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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