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制定巧克力的品名及標示規定,自2017年生效

2016-06-29 10:21:19   來源:廈門WTO工作站

  2016年6月24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673號公告,訂定“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并自2017年1月1日生效。該規定全文共六點,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第二點)

  三、巧克力品名標示規定。(第三點)

  四、可可脂中植物油的添加量未超過該巧克力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標示規定。(第四點)

  五、可可脂中植物油添加量超過該巧克力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品名標示規定。(第五點)

  六、包裝及散裝巧克力的標示方式。(第六點)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定巧克力為以可可制品為原料,并可添加糖、乳制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制成,為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白巧克力。

  三、巧克力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品名標示為“黑巧克力”者,其應以可可脂混合可可粉、可可膏為原料,且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三十五、可可脂至少百分之十八、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二) 品名標示為“白巧克力”者,其應以可可脂及乳粉為原料,且其可可脂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四。

  (三) 品名標示為“牛奶巧克力”者,其應以可可脂及乳粉混合可可粉、可可膏為原料,且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百分之二點五、牛乳固形物至少百分之十二。

  (四) 以“巧克力”為品名標示者,其原料及含量應以前三款為限。

  四、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未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者:應于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

  五、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百分之五者:應于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樣。

  六、本規定之標示方式:

  (一) 包裝巧克力依第三點、第四點或前點之規定標示,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零點二公分。

  (二) 具營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賣散裝巧克力,應于販賣之場所依第三點、第四點或前點之規定標示,并得以卡片、標記(卷標)或標示牌(板)等型式,采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標記(卷標)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于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

白浆亚洲主播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