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困、追劇或者嘴里沒味兒時,不少人總喜歡抓一把堅果打發時間。32歲的趙林(化名)早前在金渝大道某超市買了4袋開心果,誰知竟發現產品現外包裝上標示的脂肪含量與實際不符,于是將超市和廠家一并起訴至渝北法院。日前,法院經審理認定,廠家虛標產品脂肪含量存在經營欺詐,被判“退一賠十”,退還趙林貨款106.8元,并賠償1068元。
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購買食品時應注意哪些問題?辦案法官特為消費者維權支招。
花百元買了4袋開心果
發現標示脂肪含量低于實際
趙林今年32歲,2016年2月29日,他在金渝大道某大型超市花106.8元買了4袋“泰嘉源”開心果?;氐郊液?,趙林準備吃開心果時,發現外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顯示脂肪含量為每100克含脂肪11.9克,比自己之前吃過的開心果含脂肪量低,懷疑產品標示的脂肪含量與實際不符,于是向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舉報。
2016年8月4日,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將抽檢結果回復給趙林,“泰嘉源”開心果產品脂肪含量大于標示值的120%,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將該案移送至“泰嘉源”開心果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廣東省普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12月7日,廣東省普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食品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廠家違法所得720元,并處罰5000元。
買家將超市和廠家告上法庭
獲退貨款和十倍賠償
2017年1月9日,趙林將超市和廠家起訴至渝北法院,以購買的開心果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的“脂肪”含量與實際脂肪含量不符,低于實際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被告退貨款107元,并賠償1070元。
2017年2月27日,渝北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涉案產品脂肪含量虛標的事實不屬于超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形,不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而廠家作為生產者應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定,超市退還趙林貨款106.8元,廠家十倍賠償趙林1068元。
購買食品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一定要仔細觀察留意關于產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品質保證以及能量標識的內容,如發現產品實際情況與產品標識的內容有差異,這是認定生產者以及銷售者是否存在經營欺詐的關鍵。
2.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3.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