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消費者李戰江花3.10元,在重慶一家沃爾瑪超市買到一袋已過保質期的散裝食品“巧果”。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決沃爾瑪(重慶)百貨有限公司賠償李戰江1000元。
??李戰江于2016年9月18日,在沃爾瑪(重慶)的一家超市,購買了一袋散裝食品“巧果”,標價為3.19元,他實際支付了3.10元。
??李戰江隨后發現,這袋“巧果”合格證上標示的生產日期為2016年8月17日,保質期為30天。而他購買的時間為9月18日,顯然已過了保質期。
??李戰江認為沃爾瑪銷售的是不安全食品,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于同年9月22日將沃爾瑪(重慶)百貨有限公司起訴至渝北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沃爾瑪賠償其損失1000元。
??10月10日,渝北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公開審理此案。被告沃爾瑪(重慶)百貨有限公司辯稱,涉訴商品并沒有過保質期。根據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58號規定,可以選擇生產日期當天或者生產日期第二天開始計算生產日期起點,故原告李戰江購買的涉案產品并沒有過保質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58號》,以固定時間段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被告以此抗辯所售本案所涉食品未過保質期。但不管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本案所涉食品都已超過30天的保質期,根據法律規定屬不安全食品。被告作為經營者,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商品為不安全食品的情況下,仍進行銷售,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于近日作出判決,被告沃爾瑪(重慶)百貨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李戰江1000元。